第二节 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一、概念及范围
所谓进出口许可是国家对进出口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既包括准许进出口有关证件的审批和管理制度本身的程序,也包括以国家各类许可为条件的其他行政管理手续,这种行政管理制度称为进出口许可制度。
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管理范围包括禁止进出口货物和技术、限制进出口货物和技术、自由进出口技术以及自由进出口中部分实行自动许可管理的货物。
二、禁止进出口管理
禁止进出口管理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履行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禁止进出口管理的依据是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出口货物、技术目录。海关则依法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一)禁止进口管理
1.禁止进口货物管理规定
我国政府明令禁止进口的货物包括:列人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商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及其他因各种原因停止进口的商品。主要包括:
(1)列人《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商品
目前,我国公布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共6批,其中:
①《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六批)是为了保护我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从我国国情出发,履行我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世界自然生态环境相关的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协定而发布的。如国家禁止进口属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四氯化碳、禁止进口属世界濒危物种管理范畴的犀牛角和虎骨等。
②《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均为旧机电产品类,是国家对涉及生产安全(压力容器类)、人身安全(电器、医疗设备类)和环境保护(汽车、工程及车船机械类)的旧机电产品所实施的禁止进口管理。
③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第四、第五批)所涉及的是对环境有污染的固体废物类,包括城市垃圾、医疗废物、含铅汽油淤渣等13个类别的废物。1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
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禁止进口来自疫区或不符合我国卫生标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3)其他
①停止进口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及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含汽车空调器);
②停止进口属右置方向盘的汽车;
③停止进口旧服装、Ⅷ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黑人牙膏(“DARKLE”、“DARLIE”)等;
④停止国产手表复进口。
2.禁止进口技术管理规定
《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目前《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 (第一批)所列明的禁止进口的技术涉及钢铁治金技术、有色金属治金技术、化工技术、石油化工技术、消防技术、电工技术、轻工技术、印刷技术、医药技术、建筑材料生产技术等11个技术领域的26项技术。
(二)禁止出口管理
1.禁止出口货物管理规定
我国政府明令禁止出口的货物主要有列人《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以及其他各种原因停止出口的商品。主要包括:
(l)列人《禁止出口货物目录I的商品。目前,我国公布的《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共有四批,其中:
①《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三批)是为了保护我国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
从我国国情出发,履行我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与保护世界自然生态环境相关的一系列国际条约和协定而发布的。如国家禁止出口属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四氯化碳、禁止出口属世界濒危物种管理范畴的犀牛角和虎骨、禁止出口有防风固沙作用的发菜和麻黄苹等植物。
②《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主要是为了保护我国匮乏的森林资源,防止乱砍滥伐而发布的,如禁止出口木炭。
③《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主要包括硅砂及石英砂。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3)其他,如禁止出口劳改产品等。
2.禁止出口技术管理规定
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出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
目前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禁止出口部分的技术涉及核技术、测绘技术、地质技术、药品生产技术、农业技术等25个技术领域的31项技术。
三、限制进出口管理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履行我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各类限制进出口货物、技术目录。海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限制进出口目录货物、技术实施监督管理。
(一)限制进口管理
国家对货物或技术实行限制进口管理的主要原因有: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进口的;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进口的;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进口的;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进口的;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进口的。
1.限制进口货物管理规定
可将我国限制进口货物管理按其限制方式划分为许可证件管理和关税配额管理两种方式。
(1)许可证件管理
许可证件管理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内政治、工业、农业、商业、军事、技术、卫生、环保、资源保护等领域需要,以及为履行我国所加人或缔约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以经国家行政许可并签发许可证件的方式来实现各类限制进口的措施。
许可证件管理主要包括进口许可证、濒危物种进口、可利用废物进口、进口药品、进口音像制品、黄金及其制品进口等管理。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签发上述各项管理所涉及的各类许可证件,海关凭相关许可证件验放。
(2)关税配额管理
关税配额管理系指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国家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制定关税配额税率,并规定该商品进口数量总额,在限额内,经国家批准后允许按照关税配额税率征税进口,如超出限额则按照配额外税率征税进口的措施。
2.限制进口技术管理规定
限制进口技术实行目录管理,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进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目录范围的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国家许可,不得进口。
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技术进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技术进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进口经营者取得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后,可以对外签订技术进口合同。进口经营者签订技术进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技术进口许可证。经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凭1以向海关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目前,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第一批)中属限制进口的技术包括生物技术、化工技术、石油炼制技术、石油化工技术、生物化工技术和造币技术等6个技术领域的16项技术。
经营限制进口技术的经营者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手续时必须主动递交技术进口许可证,否则经营者将承担为此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限制出口管理
国家对货物和技术实行限制出口管理的主要原因,同限制进口管理的主要原因是一致的。
1.限制出口货物管理规定
对于限制出口货物管理,我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出口货物,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职责划分进行管理。
据此,可将我国货物限制出口按照其限制方式划分为出口配额限制、出口非配额限制。
(1)出口配额限制
出口配额限制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增强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保障最大限度的收汇,保护我国产品的国际市场利益,国家对部分商品的出口数量直接加以限制的措施。在我国出口配额限制有两种管理形式,即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出口配额招标管理。
①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是国家对部分商品的出口,在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规定数量总额,经国家批准获得配额的允许出口,否则不准出口的配额管理措施。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是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一些重要商品以规定绝对数量的方式来实现限制出口的目的。
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是通过直接分配的方式,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申请者需求并结合其进出口实绩、能力等条件,按照效益、公正、公开和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分配。国家各配额主管部门对经申请有资格获得配额的申请者发放各类配额证明。
申请者取得配额证明后,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凭配额证明申请出口许可证。
②出口配额招标管理。是国家对部分商品的出口,在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规定数量总额,采取招标分配的原则,经招标获得配额的允许出口。否则不准出口的配额管理措施。出口配额招标管理是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一些重要商品以规定绝对数量的方式来实现限制出口的目的。
国家各配额主管部门对中标者发放各类配额证明。中标者取得配额证明后,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凭配额证明申领出口许可证。
(2)出口非配额限制
出口非配额限制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国内政治、军事、技术、卫生、环保、资源保护等
领域需要,以及为履行我国所加人或缔结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以经国家各主管部门签发许可证件的方式来实现的各类限制出口措施。目前,我国出口非配额限制管理主要包括出口许可证、濒危物种、敏感物项出口以及军品出口等许可证管理。
2.限制出口技术管理规定
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核出口管制条例》以及《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限制出口技术实行目录管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目录范围内的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国家许可、不得出口。
我国目前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主要有《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和〈〈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等。
出口属于上述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出口申请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取得技术出口许可证件,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通关手续。
经营限制出口技术的经营者在向海关申报出口手续时必须主动递交相关技术出口许可证件,否则经营者将承担为此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四、自由进出口管理
除上述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技术外的其他货物、技术,均属于自由进出口范围。自由进出口货物、技术的进出口不受限制。但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国家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对所有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一)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是在任何情况下对进口申请一律予以批准的进口许可制度。这种进口许可实际上是一种在进口前的自动登记性质的许可制度,通常用于国家对这类货物的统计和监督目的。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目前被各国普遍使用的一种进出口管理制度。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提交自动进出口许可申请;进口经营者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发放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出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申请人凭技术进出口登见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