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章 杂项化学产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 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元素及化合物,但下列各项除外:
1.人造石墨(品目38.01);
2.制成品目38.08所述的形状或包装的杀虫剂、杀鼠剂、杀菌剂、除草剂、抗萌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消毒剂及类似产品;
3.灭火器的装配药及已装药的灭火弹(品目38.13);
4.下列注释二所规定的检定参照物;
5.下列注释三(一)及三(三)所规定的产品。
(二) 配制食品用的与食物或其他营养物质混合的化学品(一般归入品目21.06);
(三) 符合第二十六章注释三(一)或三(二)的规定,含有金属、砷及其混合物的矿灰和残渣(包括淤渣,但下水道淤泥除外)(品目26.20);
(四) 药品(品目30.03及30.04);
(五) 用于提取贱金属或生产贱金属化合物的废催化剂(品目26.20),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的废催化剂(品目71.12),或某种形态(例如,精细粉末或纱网状)的金属或金属合金催化剂(第十四类或第十五类)。
二、(一) 品目38.22所称的“检定参照物”,是指附有证书的参照物,该证书标明了参照物属性的指标、确定这些指标的方法以及与每一指标相关的确定度,这些参照物适用于分析、校准和比较。
(二) 除第二十八章和第二十九章的产品外,检定参照物在本协调制度中应优先归入品目38.22。
三、品目38.24包括不归入本协调制度其他品目的下列货品:
(一) 每颗重量不小于2.5克的氧化镁、碱金属或碱土金属卤化物制成的培养晶体(光学元件除外);
(二) 杂醇油;骨焦油;
(三) 零售包装的除墨剂;
(四) 零售包装的蜡纸改正液及其他改正液;
(五) 可熔性陶瓷测温器(例如,塞格测温锥)。
四、本协调制度所称“城市垃圾”,是指从家庭、宾馆、餐馆、医院、商店、办公室等收集来的废物、马路和人行道的垃圾以及建筑垃圾或废墟废物。城市垃圾通常含有大量各种各样的材料,例如,塑料、橡胶、木材、纸张、纺织品、玻璃、金属、食物、破碎家具和其他已损坏或被丢弃的物品,但不包括:
(一) 已从垃圾中分拣出来的单独的材料或物品,例如,塑料、橡胶、木材、纸张、纺织品、玻璃、金属的废品及用尽的电池,这些材料或物品应归入本协调制度中适当品目;
(二) 工业废物;
(三) 第三十章注释四(十)所规定的废药物;
(四) 本章注释六(一)所规定的医疗废物。
五、品目38.25所称“下水道淤泥”,是指经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淤渣,包括预处理的废物、涮洗污垢和性质不稳定的淤泥。但适合作为肥料用的性质稳定的淤泥除外(第三十一章)。
六、品目38.25所称“其他废物”适用于:
(一) 医疗废物,即医学研究、诊断、治疗以及其他内科、外科、牙科或兽医治疗所产生的被污染的废物,通常含有病菌和药物,需作专门处理(例如,脏的敷料、用过的手套及注射器);
(二) 废有机溶剂;
(三) 废的金属酸洗液、液压油、制动油及防冻液;
(四) 其他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废物。但不包括主要含有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的废油(品目27.10)。
【子目注释】
一、子目3808.50仅包括品目38.08的货品,含有一种或多种下列物质:艾氏剂;乐杀螨;毒杀芬;敌菌丹;氯丹;杀虫脒;乙酯杀螨醇;滴滴涕[1,1,1-三氯-2,2-双(4-氯苯基)乙烷];狄氏剂;地乐酚及其盐或酯;1,2-二溴乙烷;1,2-二氯乙烷;氟乙酰胺;七氯;六氯苯;1,2,3,4,5,6-六氯环己烷(六六六),包括林丹;汞化合物;甲胺磷;久效磷;环氧乙烷(氧化乙烯);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苯酚;磷胺;2,4,5-涕(2,4,5-三氯苯氧基乙酸)及其盐或酯。
二、子目3825.41和3825.49所称“废有机溶剂”,是指主要含有有机溶剂的废物,不适合再作原产品使用,不论其是否用于回收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