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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编码辅导第六类类注章注(1)

2008-11-09 
报关员资格考试编码辅导第六类类注章注。

  第六类 类注、章注
  第六类 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

  【注释】
  一、(一) 凡符合品目28.44或28.45规定的货品(放射性矿砂除外),应分别归入这两个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二) 除上述(一)款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符合品目28.43、28.46或28.52规定的货品,应分别归入这两个品目而不归入本类的其他品目。
  二、除上述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凡由于按一定剂量或作为零售包装而可归入品目30.04、30.05、30.06、32.12、33.03、33.04、33.05、33.06、33.07、35.06、37.07或38.08的货品,应分别归入以上品目,而不归入本协调制度的其他品目。
  三、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独成分配套的货品,其部分或全部成分属于本类范围以内,混合后则构成第六类或第七类的货品,应按混合后产品归入相应的品目,但其组成成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其包装形式足以表明这些成分不需经过改装就可一起使用的;
  (二) 一起进口或出口的;
  (三) 这些成分的属性及相互比例足以表明是相互配用的。

 
  第二十八章 无机化学品;贵金属、稀土金属、放射性元素
  及其同位素的有机及无机化合物
  【注释】
  一、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各品目只适用于:
  (一) 单独的化学元素及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不论是否含有杂质;
  (二) 上述(一)款产品的水溶液;
  (三) 溶于其他溶剂的上述(一)款产品,但该产品处于溶液状态只是为了安全或运输所采取的正常必要方法,其所用溶剂并不使该产品改变其一般用途而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
  (四) 为了保存或运输需要,加入稳定剂(包括抗结块剂)的上述(一)、(二)、(三)款产品;
  (五) 为了便于识别或安全起见,加入抗尘剂或着色剂的上述(一)、(二)、(三)、(四)款产品,但所加剂料并不使原产品改变其一般用途而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
  二、除以有机物质稳定的连二亚硫酸盐及次硫酸盐(品目28.31),无机碱的碳酸盐及过碳酸盐(品目28.36),无机碱的氰化物、氧氰化物及氰络合物(品目28.37),无机碱的雷酸盐、氰酸盐及硫氰酸盐(品目28.42),品目28.43至28.46及28.52的有机产品,以及碳化物(品目28.49)之外,本章仅包括下列碳化物:
  (一) 碳的氧化物,氰化氢及雷酸、异氰酸、硫氰酸及其他简单或络合氰酸(品目28.11);
  (二) 碳的卤氧化物(品目28.12);
  (三) 二硫化碳(品目28.13);
  (四) 硫代碳酸盐、硒代碳酸盐、碲代碳酸盐、硒代氰酸盐、碲代氰酸盐、四氰硫基二氨基络酸盐及其他无机碱络合氰酸盐(品目28.42);
  (五) 用尿素固化的过氧化氢(品目28.47)、氧硫化碳、硫代羰基卤化物、氰、卤化氰、氨基氰及其金属衍生物(品目28.53),不论是否纯净,但氰氨化钙除外(第三十一章)。
  三、除第六类注释一另有规定的以外,本章不包括:
  (一) 氯化钠或氧化镁(不论是否纯净)及第五类的其他产品;
  (二) 上述注释二所述以外的有机-无机化合物;
  (三) 第三十一章注释二、三、四或五所述的产品;
  (四) 品目32.06用作发光剂的无机产品;品目32.07搪瓷玻璃料及其他玻璃,呈粉、粒或粉片状的;
  (五) 人造石墨(品目38.01);品目38.13的灭火器的装配药及已装药的灭火弹;品目38.24的零售包装的除墨剂;品目38.24的每颗重量不少于2.5克的碱金属或碱土金属卤化物的培养晶体(光学元件除外);
  (六) 宝石或半宝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及这些宝石、半宝石的粉末(品目71.02至71.05),第七十一章的贵金属及贵金属合金;
  (七) 第十五类的金属(不论是否纯净)、金属合金或金属陶瓷,包括硬质合金(与金属烧结的金属碳化物);
  (八) 光学元件,例如,用碱金属或碱土金属卤化物制成的(品目90.01)。
  四、由本章第二分章的非金属酸和第四分章的金属酸所构成的已有化学定义的络酸,应归入品目28.11。
  五、品目28.26至28.42只适用于金属盐、铵盐及过氧酸盐。
  除条文另有规定的以外,复盐及络盐应归入品目28.42。
  六、品目28.44只适用于:
  (一) 锝(原子序数43)、钷(原子序数61)、钋(原子序数84)及原子序数大于84的所有化学元素;
  (二) 天然或人造放射性同位素(包括第十四类及第十五类的贵金属和贱金属的放射性同位素),不论是否混合;
  (三) 上述元素或同位素的无机或有机化合物,不论是否已有化学定义或是否混合;
  (四) 含有上述元素或同位素及其无机或有机化合物并且具有某种放射性强度超过74贝克勒尔/克(0.002微居里/克)的合金、分散体(包括金属陶瓷)、陶瓷产品及混合物;
  (五) 核反应堆已耗尽(已辐照)的燃料元件(释热元件);
  (六) 放射性的残渣,不论是否有用。
  品目28.44、28.45及本注释所称“同位素”,是指:
  1.单独的核素,但不包括自然界中以单一同位素状态存在的核素;
  2.同一元素的同位素混合物,其中一种或几种同位素已被浓缩,即人工地改变了该元素同位素的自然构成。
  七、品目28.48包括按重量计含磷量超过15%的磷化铜(磷铜)。
  八、经掺杂用于电子工业的化学元素(例如,硅、硒),如果拉制后未经加工或呈圆筒形、棒形,应归入本章;如果已切成圆片、薄片或类似形状,则归入品目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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