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报关制度简介
(一)报关制度的形成
从我国报关制度的历史发展看,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新中国建立初期——1979年
新中国建立初期,绝大多数报关业务由报关行或海关事务经纪人来完成。但随着国营进出口公司在对外贸易中逐步占据主导地位,海关作业制度的简化,开始了外贸公司的自行报关,尤其是自1953年开始实行《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办法》后,海关凭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进行监管,报关均由各外贸公司单独直接办理。“文革”期间,报关制度几乎被取消。1972年海关恢复了部分对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查验职能。
2.1979——1985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了改革开放政策,海关的进出境监管职能尤为突出。从1980年起,我国海关恢复了外贸公司进出口货物全国统一的报关制度,启用了新格式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这些外贸公司获得了对外贸易进出口经营权,即意味着自动取得了进出口报关资格。因此,自1980年到1985年上半年间,海关对报关单位的确认,主要通过审查其是否具有经国家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
3.1985年以后
80年代中期,我国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实行关税优惠政策。在这些地区,设立海关报关业务的机构愈来愈多,报关业务急剧增加。为提高报关工作质量,严防违规、走私、偷逃税款等不法行为,海关总署于1985年2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实施注册登记制度的管理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所有报关企业必须到海关注册登记,未注册登记的,无报关权。
(二)报关制度的发展
1.1987——1992年
1987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报关注册登记、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报关员的管理作了规定,为我国报关管理制度的完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继续深化和外贸体制的进一步改革,海关总署在1988年h883报关自动化工程试点成功和1992年《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顺利实施的基础上,为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并加强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的管理,于1992年9月制定了《海关对报关单位和报关员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管理规定》)。新《管理规定》的指导思想明确提出报关制度的改革方向是报关专业化、社会化和网络化;支持、鼓励和扶植专业报关企业;
2.1994——1997年
1994年10月24日,海关总署以第50号总署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7月海关总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管理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代理报关企业实施全面管理的重要法规,标志着我国决心参照国际上海关报关的通行做法,大力培育和发展专业报关行或报关公司,走报关专业化、社会化的道路。
3.1997年至今
为加强报关员管理,维护报关秩序,规范报关行为,1997年4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员管理规定》公布实施。《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暂行规定》于1997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对报关员的资格审定、注册和年审、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且自《规定》实施之日起,海关实行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这一制度是我国报关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提高报关质量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一项重要措施。
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1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江泽民以第3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海关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向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企业、单位及人员的主体资格,报关企业及其委托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企业的报关注册登记,报关从业人员资格,报关单位和报关人员的业务守则等内容,将我国的报关管理制度进一步法制化和规范化,使我国的报关管理更加适应外贸体制改革的需要与中国加入wto的要求,标志着我国报关管理制度走向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