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政强制权
行政强制权是海关保证其行政管理职能得到履行的基本权力。主要包括:
a.检查权。
海关有权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检查不受海关监管区域的限制;对走私嫌疑人身体的检查,应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进行;对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海关人员可直接检查,超出这个范围,在调查走私案件时,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检查,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
b.查验权。
海关有权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
c.查阅、复制权。
此项权力包括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d.查问权。
海关有权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进行查问,调查其是否有违法行为。
e.查询权。
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f.扣留权。
海关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行使扣留权:
① 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 货物和物品以及与之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可以扣留;
②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
③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对查获的走私罪案件,应扣留走私罪嫌疑人,移送走私犯罪侦查机构。
g.滞报金、滞纳金征收权。
海关对超过规定期限报关货物征收滞报金,对逾期缴纳进出口税费的征收滞纳金。
h.提取货样、提取货物变卖、先行变卖权。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查验货物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提取货样;进口货物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海关可以提取依法变卖处理;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所有人声明放弃货物的,海关有权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海关依法扣留的货物、物品不宜长期保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先行依法变卖等。
i.强制扣缴和变价抵缴关税权。
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担保人超过规定期限未缴纳税款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
①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内扣缴税款;
② 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③ 扣留并依法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j.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
k.连续追缉权。
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这里所称的逃逸,既包括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自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向内(陆地)一侧逃逸,也包括向外(海域)一侧逃逸。海关追缉时需保持连续状态。
l.稽查权。
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海关可以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实施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规定,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检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封存有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封存被稽查人有违法嫌疑的进出口货物等。
(4)行政处罚权
对尚未构成走私罪的违法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包括对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处以没收,对有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处以罚款,对有违法情事的报关单位和报关员处以警告以及处以暂停或取消报关资格的处罚等。
(5)佩带和使用武器权
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定,由海关总署会同公安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1989年6月,海关总署、公安部联合发布《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根据规定,海关使用的武器包括轻型枪支、电警棍、手铐以及其他经批准可使用的武器和警械;使用范围为执行缉私任务时;使用对象为走私分子和走私嫌疑人;使用条件必须是在不能制服被追缉逃跑的走私团体或遭遇武装掩护走私,不能制止以暴力劫夺查扣的走私货物、物品和其他物品,以及以暴力抗拒检查、抢夺武器和警械、威胁海关工作人员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6)其他行政处理权
a.行政命令权,比如对违反海关有关法律规定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退运等。
b.行政奖励权,即对举报或者协助海关查获违反《海关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的权力。
c.行政裁定权,海关可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对拟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作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
除以上行政处理权以外,在进出境活动的监督管理领域,海关还具有行政立法权和行政复议权。行政立法权是指海关总署根据法律的授权,制定发布海关行政规章的权力;行政复议权是指有权复议的海关(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对相对人不服海关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权力。
三、国际海关与关税组织和各国海关
(一)国际海关与关税组织
1.海关合作理事会(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
海关合作理事会又称关税合作理事会,它是一个国际政府间的海关组织,是世界上唯一的研究海关问题的国际组织,于1953年1月26日在布鲁塞尔正式成立。我国海关于1983年7月18日正式加入该组织。
2.gatt—wto(1995.1.1)
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由23个国家签订,于1948年1月1日生效。
其宗旨是降低关税,减少贸易障碍,取消歧视待遇;充分利用世界资源,促进各国生产;扩大国际交换,创造就业机会;保证实际收入,增加有效需求。
3.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欧洲联盟(欧盟)(european union)是当前世界上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地区关税同盟,正式成立于1958年1月1日,现有成员国15个。
关税同盟的主要内容是:
(1)取消内部关税,实行统一对外的共同税制;
(2)实行差别税率;
(3)各种非关税措施。
4.其他关税组织(区域性的关税合作组织)
(1)拉丁美洲自由贸易联盟
(2)西非经济共同体
(3)阿拉伯共同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