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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考试第一章复习指导(4)

2008-11-02 
海关与报关制度简介

第二节 海关的监管制度与担保制度

一、海关监管的基本制度及通关程序

(一)海关监管的基本制度

《海关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为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关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到出境止,应当接受中国海关监督。

中国海关对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与运输工具的监管制度,有申报、查验、放行、后续稽查四个基本环节组成。

1.申报制度

申报(declaration)是指货物和物品的所有人或代理人、运输工具的负责人在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进出境时,向海关呈交规定的单证并申请查验、放行的手续。

海关以法律的形式对货物、运输工具与物品的申报,包括申报的单证、申报的时间、申报的内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即构成了申报制度。

2.查验制度

查验(inspection)是指以已经审核的法定申报单为依据,在海关监管场所,对有关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与物品进行实际的检查,不仅检查单证是否相符,更重要的是检查单证与货是否相符。

3.放行制度

放行(release)是指海关对进出境的货物、运输工具、物品查验后,在有关的单证上签章放行,以示海关监管的结束。

4.后续稽查

后续稽查是于1994年在全国海关全面推行的一项后续管理制度,具体是指海关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对与进出口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的会计账册、凭证、报表等资料以及货物产品、商品等相关的进出口货物实行稽查,以审核有关企事业单位有无违反海关法规行为,确定其进出口活动合法性的一项有力举措,其目的是通过稽查工作发现、打击违反海关法的行为,保护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并帮助其提高自管能力,以期使监管更科学,通关更便捷。

(二) 进出境货物的通关程序

一般来说,进出口货物通关的基本手续是由进出境环节向海关申报、陪同海关查验、缴纳进出口税费和提取或装运货物等4个基本环节组成,即申报→征税→查验→放行。

二、海关监管的依据

国家对进出口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度是海关监管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物品等的依据。

(一)进出口许可证制度

1.进口货物许可证制度

2.出口货物许可证制度

进出口许可证是国家批准经营者进出口某些商品的证明文件。它具有四层含义;

(1)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国家机关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2)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国家批准特定企业、单位进出口货物的文件,因此,进出口货物不得买卖、转让、伪造和变卖;

(3)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批准进出口特定货物的文件,内容包括品名、数量、规格、成交价格、贸易方式、贸易国别等内容,因此,进出口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贸易方式等内容进出口货物;

(4)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一种证明文件,因此,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在报关时应向海关交验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审核无误后,凭以放行货物。

(二)受管制货物进出境的管理规定

1.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

国家规定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包装、安全、卫生,进出口商品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等依法进行检验,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知单》或《出境货物通知单》验放。

2.动植物检疫制度

国家规定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凡属应当施行动植物检疫的进出境货物,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进出境,都应当在报关前报请入境或出境口岸的动植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由动、植物检疫机构发给《检疫放行通知单》或在货运单据上加盖检疫放行章后,再向海关申报

3.食品卫生检验

按照我国卫生标准和要求对进口食品、食品原料、食品容器、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等进行检验的制度,进口时,由国家进出境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海关凭其出具的证书放行。出口食品,由国家进出境检验部门进行卫生监督、检验,海关凭上述机构的检验证书放行。

4.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管理制度

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成员国。根据国家规定,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核准,并取得《野生动植物允许出口证明书》,海关凭以查验放行。凡出口含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中成药,出口前,凭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签发的允许出口证明书向海关报关。

5.文物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珍贵文物禁止出境,一般文物限制出境。贸易性文物出口,除需经国家指定口岸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发给许可出口证件外,还应交验文化部的批准文件。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外,一律禁止出口。文物出口和个人携带文物出境都必须事先向海关申报。

三、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担保管理

    担保是“以向海关缴纳担保金或提交保证函方式,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即担保人以缴纳保证金或提交保证函方式,向办理有关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海关申请担保,保证在海关核准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20天)履行其承诺的义务。

(一)担保的形式

1.缴纳保证金

由担保人(即与进出境活动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海关缴纳现金(人民币或外币现钞)的一种担保形式,保证金的金额应相当于有关货物的税费之和。

2.提交保证函

由担保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保证函一式两份,并加盖担保人印章,一份交海关备案,一份留存。出具保证函的担保人必须是中国法人。

(二)申请担保的范围

1.海关接受申请担保的范围

(1)已领取了进出口许可证件,因故不能及时提供的;

(2)货物已运抵口岸,在报关时不能交验有关单证;

(3)暂时进口货物;

(4)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5)海关未放行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的;

(6)因特殊情况与经海关总署批准的。

2.海关对不接受担保的规定

(1)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而又未领到进出口许可证的;

(2)受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的进出口货物,而又不能向海关交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的。

(三)担保人的申请与责任

担保人必须在担保期满前凭《保证金收据》或留存的《保证函》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销案是指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事先承诺的义务后,海关退还担保人已缴纳的保证金或注销已提交的保证函,以终止所承担的义务的海关手续。

对未能在担保期限内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的,担保人将承担下列相应的法律责任:

a.将保证金抵作税款,责令报关人按规定补办进口手续,并处以罚款;

b.责令担保人缴纳税款或通知银行扣缴税款,并处以罚款;

c.暂停或取消报关人的报关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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