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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讲话:我国监狱工作人员分类问题思考(1)

2008-12-10 
作为一个社会系统,监狱主要由工作人员、物质设施和罪犯3部分组成。监狱工作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狱工作人员的状况,取决于是否有一支高素质的监狱工作人员队伍。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担负着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的使命。作为一个社会系统,监狱主要由工作人员、物质设施和罪犯3部分组成。监狱工作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狱工作人员的状况,取决于是否有一支高素质的监狱工作人员队伍,而监狱工作人员的结构是否合理、配置是否科学,直接决定着监狱工作人员队伍的素质建设和整体功能。本文探讨中国监狱工作人员队伍的分类问题,希望借此促进监狱工作人员队伍的科学化建设。
    一、目前中国监狱工作人员队伍存在的问题
    中国目前有将近700所监狱和约3xxxx名监狱工作人员,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约有15xxxx名。在这样一个监狱系统中,监狱工作人员不仅要对服刑的罪犯执行剥夺自由的刑罚,保证被监禁的罪犯顺利服刑,不发生暴力侵害、逃跑、自杀等危害行为,而且要通过监管、教育、劳动等活动对罪犯进行改造,努力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这是一项极其繁重而艰巨的任务,只有建立一支结构合理、分类科学的高素质监狱工作人员队伍,才有可能完成这样的任务,才有可能完成监狱所承担的社会使命。 但是,我国监狱工作人员的现状,严重制约着监狱工作人员队伍素质的提高。根据我国《监狱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这一规定表明,监狱的管理人员具有警察身份。但是在实际上,不仅监狱中从事管理活动的工作人员是警察,而且监狱中从事任何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都是警察。可以说,在中国监狱中,只要是一名正式的工作人员,就具有警察身份。监狱中人人都是身着警服的警察的现象表明,中国的监狱工作人员中实际上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工作人员分类。尽管监狱中的正式工作人员都是警察,但是,监狱工作并不能完全归结为看管罪犯,监狱中存在着很多内容和性质极为不同的工作类型。因此,就在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一性与监狱工作的多样性之间,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和明显的矛盾,引起了一系列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的存在,不利于监狱工作人员素质的大幅度提高和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也不利于监狱工作人员有效地履行其职能。
    (一)不利于监狱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
    目前,大家普遍认识到,要搞好监狱工作,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监狱工作人员队伍。但是,监狱中人人都是警察的局面,并不利于监狱工作人员队伍素质的提高。
    1.不利于根据工作种类的差别确定不同的任职资格。监狱是一个名符其实的“小社会”,监狱内的工作具有多样化的特点。例如,监狱内既有看管罪犯,防止罪犯发生逃跑等行为的看守工作,也有需要履行各种法律手续,保障严格依法收押罪犯,对罪犯进行保外就医或者减刑、假释等方面的行刑工作;既有保证罪犯之间不发生打架斗殴等的罪犯管理工作,也有保证罪犯饮食和健康的生活卫生工作;既要组织罪犯开展文体娱乐活动,也要组织罪犯学习文化和技术,甚至还有需要对罪犯进行心理咨询等十分复杂而细致的专门化工作……这些性质和类型都是很不相同的工作,需要由具备不同条件的工作人员承担。这样,就对监狱工作人员提出了任职资格方面的不同要求,要求从事不同工作的人员,具备不同的业务和素质条件,才有可能胜任自己的工作,做到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既不由于“大才小用”而浪费人才,也不因为“滥竽充数”而难以胜任工作。
    多样化的监狱工作,对不同类型监狱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有不同的要求。例如,对于从事看守工作的人员来说,由于他们工作的主要职责是看管罪犯,所以,对于他们的身体素质、擒拿格斗等方面的要求就会较高,要求他们有很好的体能和娴熟的处理罪犯暴力行为的技能,能够胜任维护监管秩序的任务。对于他们来说,应该有较高的年龄、身体素质等方面的任职资格,不过,对于他们的文化等方面的任职资格不一定要求很高,达到中等文化程度就可以满足工作需要。但是,对于主要从事文化和技术教育的工作人员来说,由于他们从事的是传授知识和技能的工作,主要职责是教育和培训,所以,在对他们的任职资格的要求中,年龄、体能等方面的重要性可以大大降低,相反,对于他们的文化水平、教学经验、操作能力等方面的要求会大大提高。对于他们的年龄可以不作要求,对于他们的体能可以只作很低的要求(身体健康、没有传染病就可以),然而,对于他们的文化水平、教学经验、操作能力会有较高的要求:教授罪犯学习初中文化的工作人员不能仅仅具有中等文化水平,而必须具有高等文化水平;不能一出校门就从事教学工作,而应该有比较丰富的教学经验;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工作人员,不能仅仅会“纸上谈兵”和口头表达,而且必须会实际操作。对于监狱中的其他许多工作来说,也有很不相同的任职资格要求。
    但是,监狱工作人员都是警察的状况,使管理部门难以根据监狱工作类型的不同,对监狱工作人员提出不同的任职资格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在确立任职资格和招考录用时,只能确立一个十分模糊的任职资格要求,例如,一定程度的文化水平,身体健康等。按照这样的任职资格招考录用的监狱工作人员,或者不符合工作需要,或者会造成人力资源的浪费。例如,以文化程度为例,如果把招考录用监狱人民警察的文化程度资格定为“中等文化程度”,那么,按照这个标准录用的工作人员,就不能从事需要很高文化水平的工作,包括文化课教学、职业技能培训等;如果把招考录用监狱人民警察的文化程度资格定为“高等文化程度”,那么,按照这个标准录用的工作人员,就会造成很大的浪费,因为象一般的看守工作等并不需要由高学历的人员来从事。所以,在没有监狱工作人员分类的情况下,难以提出适合工作需要的任职资格要求。
    为了解决现行条件下对监狱警察任职资格过于笼统的弊病,监狱管理部门进行了一些别的尝试。例如,根据行政管理工作的不同,确定不同的任职资格:对于“监狱长”一级的监狱警察提出了一套任职资格要求;对于“监区长”一级的监狱警察,提出了一套稍有不同的任职资格要求;对于普通的监狱工作人员,又提出了一些任职资格要求。3COME文档频道|http://www.reader8.com/但是,即使这样的做法,也没有完全照顾到监狱工作的多样性状况,没有考虑许多专门化工作对工作人员的特殊要求,在监狱警察的招考录用中,仍然难以招聘到完全符合需要的工作人员。
    2.不利于工作人员队伍的专业化发展。现代社会的发展已经证明,要做好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就必须促进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发展,使工作人员具有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监狱领域中,很多工作都属于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由专业化的工作人员来担任这样的工作。但是,监狱工作人员人人都是警察的状况,不利于监狱工作人员队伍的专业化发展。这是因为,所有监狱工作人员都具有一种身份的状况,会促使监狱管理部门按照这种身份要求所有的监狱工作人员,用警察的一套标准衡量和要求所有的监狱工作人员,从而在客观上致力于培养一支具有同质性的工作人员队伍。这种人员身份的统一性和队伍建设的标准化,必然会忽视甚至抹杀监狱工作的多样性,为复杂多样的监狱工作提供素质大体相同的工作人员队伍,其结果只能会使大量的监狱工作人员不符合实际工作的需要。
    3.不利于建立合理的专业人员待遇制度。监狱工作中有很多具有很强专业性的工作,要求由专业人员从事这些工作。这样,就对专业人员的待遇和管理上,提出了相应的专业化要求。从事不同的专业性工
   工作的人员,应该按照不同的专业技术等级去发展,获得相应的薪水和其他待遇。对于监狱中的许多专业人员来说,也应该按照同样的专业技术等级去发展,提供与其专业等级相适应的待遇。例如,对于罪犯教育工作的人员来说,从事中等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人员,应该按照教员、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等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发展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对于从事其他专业性工作的人员,也应该依次类推,按照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发展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如果能够这样做的话,不仅保证了专业人员的基本素质,而且也能够通过提供相应待遇,极大地调动监狱中专业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使他们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从而促进监狱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但是,目前这种人人都是警察的局面,没有考虑监狱内很多专业人员的专业发展要求,使他们难以获得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机会,即使在花费很多努力评定了专业技术职务之后,也无法获得相应的薪水等待遇。因为按照目前的现状,监狱中实际上只有两种工作资格和待遇发展系列:一种是行政职务系列(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和科长、副处长、处长、副厅长等);另一种是警衔等级系列(警员、警司、警督、警监等)。如果专业人员未能竞争行政职务,那么,即使他们在专业方面有很高的造诣和水平,也难以享受到与其专业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这种现象绝对不利于专业人员发展自己的专业水平,无助于提高监狱工作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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