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社会系统,监狱主要由工作人员、物质设施和罪犯3部分组成。监狱工作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狱工作人员的状况,取决于是否有一支高素质的监狱工作人员队伍。
根据我国监狱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考虑将我国监狱工作人员划分为下列不同类型:
1.行政管理人员。监狱内的行政管理人员是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专门人员。具体包括监狱长、副监狱长、监区长和其他高级行政管理人员。
行政管理人员的主要任职资格应当包括下列方面:(1)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2)性格品行优良,没有吸毒、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身体健康;(3)具有5年以上监狱工作经验(担任监狱长职务的人员必须有从事一定年限的监区长或者其他监狱管理工作的经验),熟悉监狱工作和相关的法律规定;(4)有较高的行政管理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2.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是在监狱中从事需要专门技能的工作的人员。包括监狱内的医务人员、教育人员、心理学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生产技术管理人员等。
专业技术人员的主要任职资格应当包括下列方面:(1)在全日制大学的相关专业毕业,获得学士以上学位,具有从事专业工作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2)性格品行优良、没有吸毒、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身体健康;(3)具有一定年限的从事专业工作的实际经验,并获得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4)熟悉监狱工作,了解与监狱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
3.看守人员。看守人员是负责监狱内监管罪犯和安全保卫工作的工作人员。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对罪犯的活动进行日常监管,维护监狱内的秩序稳定,控制被监禁罪犯和预防罪犯逃跑。看守人员应当是监狱工作人员内所占比例较大的一个工作人员群体,他们在监狱工作人员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应该根据监狱的不同类型来确定。一般来说,监狱中服刑的罪犯中危险性很大的罪犯数量越多,看守人员所占的比例也应该越大。
看守人员的主要任职资格主要应当包括下列方面:(1)具有中等以上文化水平;(2)性格品行优良,没有吸毒、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3)身体强壮、熟练掌握擒拿格斗技能;(4)接受过人员监督、管理方面的专门培训,了解罪犯活动的特点;(5)熟悉监狱工作,了解与监狱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
4.辅助人员。辅助人员是指从事监狱内辅助性工作,协助上述3类人员履行职责的人员。具体包括办事员、秘书、机械操作人员、档案保管员、仓库保管员、汽车驾驶员、日常设备维修人员、炊事人员等。
辅助人员的主要任职资格应当包括下列方面:(1)具有中等以上文化水平;(2)熟悉所从事的工作,掌握一定的工作技能;(3)认真负责,品行良好,身体健康;(4)熟悉监狱工作,了解与监狱工作有关的基本法律知识。
(三)对不同类型的监狱工作人员实行不同的待遇
在对监狱工作人员进行科学分类之后,应该对不同类型的监狱工作人员实行不同的待遇。在确定对不同类型的监狱工作人员的待遇方面,应该遵循几项原则:
1.提供最低限度待遇的原则。在确定对不同类型的监狱工作人员的待遇时,要贯彻提供最低限度待遇的原则。在这里所说的“最低限度待遇”,就是指监狱中除工勤人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公务员应当享受的公务员的基本待遇。不管监狱工作人员在监狱中从事什么具体工作,只要他们是监狱的正式工作人员,就应当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工勤人员除外),享受公务员应该享受的基本待遇。
2.考虑任职资格的原则。在确定对不同类型监狱工作人员的待遇时,要考虑对不同类型的监狱工作人员规定的不同任职资格。任职资格的不同,体现了个人整体素质的差别,反映了个人为具备这些素质而付出的个人努力的差异,特别是反映了个人在接受教育、积累经验等方面的差异。任职资格高的人员,为达到这种素质而付出的努力自然就大,他们得到的待遇相应地就应该优厚,反之亦然。这是社会公平原则的基本体现。
3.考虑工作职责的原则。在监狱中,不同类型的工作职位所要求的工作职责不同,工作难易度相差较大,个人为了履行这些工作职责所付出的努力和精力也会有很大的差别。因此,对于工作职责复杂,工作难度很大的监狱工作人员,要提供比较优厚的待遇;相反,对于工作职责简单,工作相对比较容易的监狱工作人员,也要提供相适应的待遇。这是按劳分配原则的体现,是社会正义的要求。
4.满足工作需要的原则。监狱中不同类型的工作,对于监狱工作人员的身份、衣着等有不同的要求。为了保证监狱工作的顺利进行,要根据不同类型监狱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赋予监狱工作人员不同的身份,提供不同的待遇,这样,才能满足监狱工作的真正需要,有利于监狱工作人员切实做好监狱工作。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综合监狱工作人员在任职资格、工作职责等方面的特征,在薪水待遇方面的排列顺序为:作为一个整体,监狱行政管理人员的薪水待遇最高;专业技术人员的薪水待遇次之;身着警服的看守人员的薪水待遇排列第三;辅助人员的薪水待遇最低。在我国确立不同类型监狱工作人员的薪水待遇时,可以参照国外的情况,结合我国的特点决定。同时,为了更好地开展监狱工作,提高监狱工作的成效,要改变那种把身穿警服看成是一种待遇,只要身穿警服,薪水待遇就比别人高的不合理现象。要根据监狱工作的实际需要,决定哪些工作人员可以穿警服和具有警察身份,哪些监狱工作人员必须要穿警服和具有警察身份。要使监狱工作人员的实际待遇水平,与他们的任职资格和工作职责密切结合,而不仅仅与是否具有警察身份联系起来。是否身着警服和具有警察身份,绝对不能成为衡量待遇和地位高低的主要指标。
从开展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在上述不同类型的监狱工作人员中,看守人员应当身着警服和具有警察身份,而其他工作人员不一定要身着警服和具有警察身份。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不应当身着警服和具有警察身份,否则,不利于他们在监狱中有效地对罪犯开展工作。另外的一些监狱工作人员身着警服和具有警察身份,可能也不利于他们在监狱内外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