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社会系统,监狱主要由工作人员、物质设施和罪犯3部分组成。监狱工作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狱工作人员的状况,取决于是否有一支高素质的监狱工作人员队伍。
(二)不利于罪犯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监狱工作的多样性不仅表现在工作内容的多样化方面,也表现在对监狱工作人员与罪犯关系的多样化要求方面。这意味着,对于不同的监狱工作人员来说,他们与罪犯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的特点。虽然从广义上来说,监狱内所有工作人员的工作都是在执行法律,但是,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不同类型的工作却要求监狱工作人员与罪犯之间有不同的人际关系。例如,在看守人员与罪犯之间,其人际关系更多地带有命令与服从的特点,罪犯必须服从看守人员的命令和管理,否则,就会受到纪律惩罚。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与罪犯之间,其人际关系应该更多地具有地位平等、相互尊重的特点,他们之间是教与学的关系,只有相互平等、相互尊重,教学人员循循善诱,耐心细致,罪犯愿意学习,聆听教诲,才能教学相长,提高教育质量。在从事心理矫治的工作人员与罪犯之间,其人际关系应该具有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特点,只有培养起这样的人际关系,罪犯才能把内心隐秘的观念、想法告诉心理矫治人员,心理矫治人员才能准确诊断罪犯的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和矫治。但是,目前监狱中人人都是警察的状况,形成了警察与罪犯之间的角色对立,使所有的监狱工作人员只能适合于从事看守工作,而不适合于从事需要更融洽人际关系的工作,因为警察与罪犯之间角色的天然对立,导致罪犯对警察本能地戒备和敌对心理,不可能对处在对立地位的警察讲真心话。即使一些监狱工作人员在认识到人人穿警服不利于开展很多工作的情况下,在从事一些工作时有意不穿警服,例如,一些监狱的教育工作者和心理矫治人员在从事这样的工作时,不愿意穿警服。但是,这种表面的变化并不能改变他们的警察身份,何况他们自己这样做可能在客观上违反了工作要求。所以,为了使监狱内的许多工作人员更有效地从事自己的专门化工作,为了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必须考虑对监狱工作人员进行分类,不必要求所有的监狱工作人员都是警察,不应该要求所有的监狱工作人员都要穿着警服工作。
(三)不利于监狱生产的运作
《监狱法》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第3条)“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第69条)这些规定表明,劳动是罪犯从事的重要活动。监狱工作人员为了组织罪犯劳动,就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监狱外面的各类企业和商业组织发生业务往来。但是,由于目前监狱内所有的工作人员都是警察,因此,就产生了监狱警察充当商人做生意的奇特现象,使监狱内一部分从事生产经营的监狱警察同时具有3重身份:监狱警察、国家公务员、商人。这种奇特现象的存在,不仅与整个国家的法治形象不吻合(在法治国家中,警察和国家公务员经商的现象是绝对不允许的),也大大降低了监狱警察的职业声望和自尊心,严重削弱了监狱警察的士气。因此,为了使监狱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一部分工作人员能够以合适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必须改变所有工作人员都是监狱警察的局面,对监狱工作人员进行分类。
二、西方发达国家监狱工作人员的分类
对监狱工作人员进行分类,不仅是解决我国监狱工作人员队伍中目前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国际社会中比较流行的趋势。从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监狱中的情况来看,那里的工作人员有明确的分类,并非所有的监狱工作人员都是身着警服的监狱警察。
(一)欧洲委员会的分类
在欧洲委员会编制的年度刑罚统计中,将监狱工作人员分为5种类型①:1.管理人员;2.监管人员,不包括上述第1类人员;3.治疗人员,包括医疗人员、“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教师”等;不包括上述第1类和第2类人员;4.负责劳动车间或者职业培训的人员,不包括上述第1、2、3类人员;5.行政人员,不包括上述第1、2、3、4类人员。
同时,在一些欧洲国家的监狱中,除了专职工作人员之外,还有一些兼职工作人员。这些兼职工作人员包括医生、教师、外看守等。
(二)美国的分类
在美国的矫正机构中,矫正人员的种类究竟有多少种?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分类。例如,诺曼·卡尔森等人将矫正人员分为4大类②:1.矫正管理人员;2.监管与安全人员;3.治疗人员;4.辅助人员;5.矫正志愿人员。
弗兰克·施马莱格等人将监狱中的矫正人员分为6大类③:1.行政人员,包括监狱长、监狱主管、助理监狱主管和其他负责监狱运行、矫正计划实施和政策制定的人员;2.办事人员,包括档案保管员和行政助理;3.治疗和教育人员,包括心理学家、精神病学家、医生、护士、教师、咨询员、个案工作者、牧师。其中的许多人是根据合同向监狱提供服务的;4.监管人员,包括少校、上尉、中尉、士官和主要负责秩序与安全的矫正官员;5.服务与维护人员,包括厨房主管、设施人员和许多外部合同人员;6.志愿人员,包括监狱牧师、演讲人和矫正领域的其他志愿人员。
哈罗德·威廉森在其《矫正专业》一书中,根据美国司法部在1978年进行的全国人力调查中使用的监狱工作人员分类,将矫正系统的工作人员分为4大类④:1.监管和监视人员;2.辅助人员;3.治疗人员;4.管理和行政人员。
(三)英国的分类
根据英国目前的情况,在每个监狱中,专职的监狱工作人员可以分为3大类:1.穿制服官员(即看守人员);2.行政人员;3.专业人员,主要包括心理学家、教师、护士、医生和牧师。这些都是由监狱雇佣的专职人员。
此外,在监狱中工作的还有一些不是由监狱直接雇佣的人员,主要是缓刑官和教师,这些人员属于当地的缓刑委员会和教育学院,他们根据监狱与当地缓刑委员会和教育学院签订的合同,在监狱中提供相关的服务。
(四)法国的分类
在法国,监狱工作人员主要分为6类⑤:1.监狱官员。监狱官员是指直接监管罪犯和监督其他监狱维持性活动(例如,洗衣等)的监狱工作人员⑥。这里所说的“监狱官员”,实际上是指“安全人员”。2.行政人员。行政人员是指监督登记和会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他们也负责管理监狱中的设备和财务。3.咨询员。咨询员负责向罪犯提供咨询。4.技术人员。技术人员是指负责监狱设备的维护并且向罪犯提供职业培训、管理监狱车间的人员。5.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个别支持对罪犯的改造和福利提供帮助的人员。他们在监狱中负责组织和管理不同类型的福利和教育活动。6.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指负责监狱运行的官员。管理人员有不同的层次,包括法国监狱局的管理人员、地区管理人员和监狱管理人员。
从西方国家监狱工作人员的分类情况来看,不同类型的监狱工作人员有不同的任职资格和薪水待遇,其中,只有负责监管安全的监狱工作人员或者矫正官员,才是身着警服的警察,监狱警察仅仅是监狱工作人员中的一部分。上述国家监狱内工作人员的分类,代表了这些国家长期进行监狱工作人员分类人事管理方面进行探索的结果,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借鉴。
三、改革中国监狱工作人员队伍分类的设想
为了使监狱工作人员的结构更趋合理,使监狱工作人员的素质更加符合监狱工作的实际需要,使监狱工作人员更有效地从事自己负责的工作,有必要对中国监狱内的工作人员进行恰当分类。在对我国监狱工作人员进行分类方面,笔者提出下列设想:
(一)确立监狱工作人员的国家公务员身份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因此,在监狱内工作的除工勤人员之外的所有正式工作人员,都应当是国家公务员,这应该是确定监狱工作人员身份的基本原则。不管对监狱内的工作人员进行怎样的分类,他们的国家公务员身份都必须保证。应该按照公务员的标准提供福利待遇和发展机会。这是稳定监狱工作人员队伍,保证监狱工作顺利进行,保证社会治安稳定的基本条件。
确立监狱工作人员的国家公务员身份,不仅是做好监狱工作的基本保证和实际需要,也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是1955年在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的一份权威性文件,在1957年的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第99xxxx会议上正式通过。这份文件集中了人类社会在监狱管理方面的基本经验,对国际社会的监狱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这个《规则》中规定,监狱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公务员身份,为终身职,但须符合品行优良、效率高昂、体力适合诸条件。”(参见第46条第3款)
(二)划分不同类型的监狱工作人员,规定不同的任职资格
监狱内的工作相互之间有很大的差别,对于工作人员有不同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根据监狱工作的不同特点,对监狱工作人员进行分类,使监狱工作人员根据各自工作的特点,学习知识,掌握技能,积累经验,从而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逐渐精通自己从事的工作,成为本领域的专家,大幅度提高工作的水平。在现代监狱工作中,那种对每项工作都知道一点,但是对任何一种工作都不精通的“万金油”式工作人员,已经不符合时代的要求,或者只能从事一些特定类型的工作。监狱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发展,是时代的要求,是提高监狱工作水平的必由之路。同时,监狱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发展,也要求监狱管理部门对不同类型监狱工作人员规定不同的任职资格,按照不同的任职资格条件,招募录用合格的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