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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知识点——自然人的住所

2013-12-04 

  自然人的住所

  自然人住所的概念: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当事人有一个内国住所,以当事人在内国的住所为其住所,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均为外国住所,同时取得则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者为其住所,也有以当事人有居所之住所为其住所的,住所异时取得,一般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其住所。

  我国,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我国,当事人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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