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托伦斯登记制度
托伦斯登记制度为澳大利亚人托伦斯所创,目前东南亚许多国家引入这一登记制度。其主要特点为:
1、初次登记不强制,但一经登记即进入强制登记状态。不强制要求一切土地都必须登记,但任何一块土地只要经第一次登记,其后的每一次土地权利的转移或变动,都必须经过登记,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2、登记有公信力。土地权利一经登记,便有不可推翻的效力。
3、土地登记机关负有赔偿责任。土地登记后产生的不可推翻的效力是由国家保证的,国家专门从收取的土地登记费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保证金,以赔偿由于错登而使土地权利人所受的损失。
4、采取实质审查主义。登记机关对土地登记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可要求经公告程序后方准予登记。
5、颁发权利凭证。土地登记簿填写两份,登记机关保留正本,权利人取得副本,正副本内容完全一致,副本作为土地权利人持有的土地权利凭证。
6、登记簿上的编成采取人的编成主义。土地登记簿按土地权利人登记的先后次序编成,而不是以土地为标准。
7、地籍图可辅助说明登记簿的内容。
8、土地上如设有抵押权或其他权利,则作为该块土地的负担登记。
9、土地经登记后,如有处分或设定负担,以及其他各种法律行为,须依照法定的契约方式,订立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