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的确定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集体土地并进行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①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②一九八二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规定的面积标准,只要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一九八二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政策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③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④依法通过转让、继承房屋等方式取得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面积合计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按合计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灭失后,超标准部分的宅基地使用权由本农民集体依法收回。
⑤家庭成员的户口全部迁出本农民集体的,在房屋等建筑物的存续期间内仍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