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客体范围
(1)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在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办理征用手续转化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
(2)地下的各类自然资源、矿产以及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之列。
(3)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可以是“生地”,即待开发的土地,也可以是已完成市政设施的“熟地”即实行“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土地。
例题: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但不包括( ABD )。
A.地下资源
B.埋藏物
C.土地处分权
D.公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