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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重点讲义及例题解析第八章(5)

2013-05-07 
读书人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1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重点讲义及例题解析,希望大家在2013年的考试中都能取得一个理想的成绩!


  第五节 税收优惠

  一、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20%的,予以免税。增值率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三、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个人转让房地产的税收优惠。(了解)

  五、公租房和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的税收优惠(新增)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因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省邮政公司向各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转移房地产产权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土地增值税,应予以退税。

  【典型例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土地增值税免税范围的有( )。

  A.房产所有人将房产赠与直系亲属

  B.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

  C.个人因工作调动而转让购买满5年的经营性房产

  D.因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C,个人转让住房免税。经营性房产,没有免税的规定。


  第六节 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实际工作中,纳税地点的确定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1.纳税人是法人时:转让房地产座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不一致的,则应在房地产座落地所管辖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是自然人时:转让房地产座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一致的,应在住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不一致的,则应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本章总结】

  1.征税范围;

  2.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3.税收优惠;

  4.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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