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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模拟练习(6)(5)

2013-04-27 
读书人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201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模拟练习题,希望对大家的考试能带来帮助!


  三、案例分析题

  【案例答案】

  (1)李某、赵某分期出资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本题中,公司2010年8月8日成立,2012年7月8日缴足出资,仍在2年之内,符合规定。

  (2)B律师事务所应当要求李某、赵某缴纳所认缴的出资。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在本题中,甲公司在李某、赵某缴足出资前破产,B律师事务所有权要求李某、赵某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

  (3)甲、乙、丁不能参与本案,丙可以参与本案。①根据规定,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视为有利害关系,因此,甲不得参与本案;②根据规定,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视为有利害关系,因此,乙不得参与本案;③根据规定,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视为有利害关系,在本题中,丙4年前曾任A公司债权人D公司的监事,不具有利害关系,可以参与本案;④根据规定,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的,视为有利害关系。在本题中,丁自2007年至今一直担任A公司的法律顾问,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得参与本案。

  (4)E公司的债权债务不得抵销。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在本题中,债务人E公司得知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的破产案件后,自A公司债权人F公司处取得债权,不得抵销。

  (5)2011年12月A公司对F公司的清偿,B律师事务所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6)对F公司发现A公司转移运输车辆的行为,F公司可以追回,并对全体债权人进行分配。根据规定,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2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在此期间追回的财产,应用于对全体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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