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多项选择题
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我国法定的破产原因包括( )。
A.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B.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C.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D.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 )。
A.妥善保管债务人占有和管理的财产
B.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C.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D.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但可以担任其他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3.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 )。
A.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B.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C.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D.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属于无效行为的有( )。
A.无偿转让财产的
B.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C.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D.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5.2010年12月2日,甲公司出现了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2011年12月2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的下列行为,均未使公司受益,则管理人有权撤销的有( )。
A.2010年11月5日,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价值8万元的机器设备无偿转让给乙公司
B.2011年2月4日,甲公司以高于市场价80%的价格购进一批原材料
C.2011年4月5日,甲公司偿还丙银行2011年12月20日到期的债务100万元
D.2011年5月2日,甲公司偿还丁银行2011年5月1日到期的债务100万元
6.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对( )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A.通过和解协议
B.通过重整计划
C.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D.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7.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 )。
A.更换管理人
B.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C.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D.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8.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对重整的表述正确的有( )。
A.不仅债务人可以提出重整申请,债权人也可以提出重整申请
B.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重整申请
C.在重整过程中,享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
D.如果所有表决组均未通过重整计划,人民法院依法可以裁定批准
9.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和解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只能在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后方可提出和解申请
B.只有债务人有权提出和解申请
C.和解程序不能约束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
D.债权人有权提出和解申请
10.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对和解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B.因债务人的欺诈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
C.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无表决权
D.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三、案例分析题
【案例】
2010年8月8日,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各出资250万元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从事货物运输;张某、王某均一次缴付出资,李某、赵某分期出资,至2012年7月8日缴足。2012年4月2日,因经营不善,A公司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案件。
人民法院指定B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B律师事务所拟派出甲、乙、丙、丁参与本案。经查,甲尚欠A公司运输费10万元;乙的妻子在A公司的控股股东C公司任经理;丙4年前曾任A公司债权人D公司的监事;丁自2007年至今一直担任A公司的法律顾问。
A公司的债务人E公司得知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的破产案件后,自A公司债权人F公司处取得部分债权,并向B律师事务所主张抵销。
2011年12月,A公司的债权人F公司得知A公司即将破产,请求A公司清偿2012年7月1日到期的债务100万元,A公司全额予以清偿。
2012年12月25日,A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终结。2013年2月1日,A公司的债权人F公司发现A公司曾在2011年12月5日转移价值100万元的运输车辆。
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赵某分期出资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的破产案件后,李某、赵某尚未缴足的出资,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3)B律师事务所派出的甲、乙、丙、丁能否参与本案?并说明理由。
(4)E公司的债权债务能否抵销?并说明理由。
(5)2011年12月A公司对F公司的清偿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6)对F公司发现A公司转移运输车辆的行为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