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监理的民事责任
1.监理人义务
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监理人通常具有下列义务:
(1)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2)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3)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4)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2.监理人违约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监理人通常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2)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3)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四)工程招标代理的民事责任
1.工程招标代理人义务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工程招标代理人主要有下列义务:
(1)根据代理业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选择有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
(2)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
① 依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组织招标工作,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② 应用专业技术与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完成招标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③ 向委托人宣传有关工程招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合理的招标程序,以便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3) 应对招标工作中所出具有关数据的计算、技术经济资料等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
(4)不得接受与招标代理合同所涉及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5)为履行合同所提供技术服务的知识产权属招标代理人,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招标代理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6)未经委托人同意,招标代理人不得分包或转让招标代理合同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7)不得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招标代理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8)未能履行以上各项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
2.招标代理人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设计人主要有下列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为完成招标工作的咨询服务,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2)未按合同约定接受了与招标代理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投标咨询服务,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3)未按合同约定泄露了与招标代理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赔偿因其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
招标代理人的赔偿金额最高不应超过委托代理报酬的金额(扣除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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