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为了保证行政处罚活动的合法、适当,规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防止行政违法和滥施行政处罚权,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相对人5项权利。
1.陈述权
当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行政相对人有权如实陈述与行政处罚相关的事实、情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告知并保证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权,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剥夺、阻止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权。
2.申辩权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认定、证据提取、适用法律和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持有异议的,有权为自己辩解并提出证据,要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予以调查核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对行政相对人申辩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予以调查
核实,依法作出给予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3.复议权
在行政处罚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行政违法行为,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的正确实施,纠正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错误,必须给予行政相对人法律救济的权利和途径。为此,国家制定了《行政复议法》,赋予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复议权,《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4.诉讼权
作出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其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行政相对人不服的,仍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既可以由行政相对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也可以经行政复议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但法律规定不得提起行政诉讼的除外。因此,《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索赔权
一些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侵犯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其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受害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赔偿。《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一)行政处罚设定概述
1.行政处罚设定
“设定”是《行政处罚法》所贡献出的一个重要概念。在此之前,行政处罚的设定问题一直没有引起我国学界特别是实务部门的关注。在行政处罚的实践中,往往将处罚的设定权与规定权及行政管理权相混同。从本质上来说,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属于立法权的范畴。《行政处罚法》在制定时,针对有些行政机关乱设行政处罚的情况,专设一章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形式和权限作出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从法律上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
2.处罚设定权
行政处罚设定权是指国家机关依照职权和实际需要,在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中,创制或设立行政处罚的权力。行政处罚关系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重要权利和利益,对其设定,必须加以必要的限定。
(二)处罚设定权的正法配置1.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种类的行政处罚。”而且在第二款中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这一条规定体现了法律保留原则。
2.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是执行机关。法律的设定比较抽象,不利于执行,允许行政法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设定具体处罚,体现了灵活性。
3.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均衡,允许地方发挥主观能动性,是有利于地方发展的。但由于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的立法不得与中央立法相抵触。
4.部门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
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授权国务院规定罚款的限额,国务院规定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数量为3万元以下,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上述规定,设定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