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行政处罚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5)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3.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是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处罚有不同的分类。
以对违法行为人的何种权利采取制裁措施为标准,行政法学上通常将行政处罚的种类分为四种:
(1)人身自由罚。即对违法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的处罚。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
(2)行为罚。又称能力罚、资格罚。即以剥夺或限制人的资格为内容的处罚。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3)财产罚。即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销毁违禁物品等。
(4)声誉罚。即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行政处罚。如警告、通报批评、剥夺荣誉称号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针对不同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设定了多种行政处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对最常见的、实施最多的主要行政处罚的种类作了统一的概括性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其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关闭等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为在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了处罚法定原则,它包含三层意思:
(1)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
(2)处罚依据法定。
(3)处罚程序法定。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了处罚公正、公开原则。结合该法的其他有关规定,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罚是为了更好的教育,不教育单纯处罚是****,但是仅仅教育往往达不到预期目的,辅助以处罚,让违法者感受到痛苦,就会促使其避免或者减少违法行为。处罚和教育都是手段,在行政处罚中应当灵活掌握。
4.权利保障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据此,在行政处罚的实施中必须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予以保障,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些权利的确定是宪法保障****的具体体现。
5.一事不再罚原则
行政处罚实施中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者多个行政机关多次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既不符合法理,又会出现重复处罚即“一事二罚”的问题。为了规范行政处罚,防止滥施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据此,一事不再罚原则可以界定为:对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同类(罚款)处罚。一个行政机关不得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多次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对已经实施罚款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再次罚款。但是如果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分别按照违反的法律进行处罚,但处罚的结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