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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练习题二十--企业破产法(2)

2013-04-12 

  17.下列哪些费用属于破产费用?( )

  A.管理人拍卖破产企业的房产时发生的费用

  B.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C.破产案件的受理费

  D.管理人的报酬

  正确答案:11.A;12.B;13.B;14.A;15.ABCD;16.BCD;17.ABCD 解题思路:5.《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了别除权A银行对破产企业拥有的实际债权本患共240万元(扣除未到期利息20万元)可以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属于别除权6.《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定了破产抵销权B公司欠破产企业债务190万元,可以抵销破产企业所欠B公司的债权,属抵销权7.《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了取回权第2号房屋160万元属于租用B.企业的房屋,B企业可以通过管理人行使取回权8.《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了破产可撤销行为,破产企业主动放弃对G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该行为为可撤销行为,管理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根据第34条的规定,管理人申请撤销后,有权追回财产9.《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第10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10.《企业破产法》第51条、53条,指出了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债权申报与因解除合同产生的债权申报的相关事项11.《企业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18-22题共用题干)

  张某、李某和美澳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了飞亚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出资20%,李某出资,10%,美澳公司出资70%,美澳公司的总经理王某任飞亚公司的董事长。公司成立后,经其他股东同意,李某将5%的股份转让给王某。飞亚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困难,长期拖欠欧陆公司货款,欧陆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飞亚公司破产,法院受理了申请,并指定方正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飞亚公司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重整,并确定重整期间飞亚公司自行管理和营业。重整计划通过,飞亚公司在履行重整计划期间,有隐匿财产行为,经欧陆公司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飞亚公司破产。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8.除飞亚公司外,有权提出重整申请的主体包括:( )

  A.欧陆公司

  B.方正律师事务所

  C.美澳公司

  D.李某

  19.关于重整计划草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飞亚公司拟定

  B.方正律师事务所拟定

  C.应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

  D.有财产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和普通债权的债权人应分组表决

  20.关于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方为该组通过草案

  B.应设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C.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D.部分表决组未通过的,经协商可以再表决一次。如又未通过,经飞亚公司申请,法院可强行批准重整计划

  21.重整期间,下列做法不合法的是:( )

  A.飞亚公司欠风驰汽车修理厂修理费10万元,风驰厂留置了飞亚公司的汽车一辆,重整计划批准后,风驰厂将汽车拍卖,清偿了自己的债权

  B.飞亚公司向A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借款,并以厂房作为抵押,

  C.王某将自己持有的飞亚公司股份转让给张某

  D.飞亚公司向美澳公司等股东支付红利共计10万元

  22.重整计划中欧陆公司承诺放弃50%的债权,重整计划批准后飞亚公司向债权人之一极冰公司清偿全部债务,重整计划终止后,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欧陆公司的承诺失效

  B.极冰公司所受的清偿有效

  C.A市城市信用合作社的抵押权有效

  D.以上都对

  正确答案:18.C;19.ACD;20.CD;21.ACD;22.ABCD 解题思路:12.《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13.《企业破产法》第79~80条、第82条规定了有关债务人或管理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以及债权人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14.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4条第2款的规定,A选项不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6~87条的规定可知,CD选项均正确《企业破产法》第85条第2款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由此可知,只有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否则不应设,所以B选项不正确15.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5条、77条对于重整期间担保权的行使和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出资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限制的规范16.《企业破产法》第9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所以AB选项正确第4款规定:"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所以C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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