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综合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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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P125。
(2)甲分公司私分的财产依法应当追回,计入破产财产用于破产分配。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P131。
(3)甲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破产管理人依法应当要求其补缴出资额80万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P131。
(4)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为5770万元,依法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①由对甲公司特定财产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评估为3200万元的厂房先清偿中国工商银行贷款500万元;机器设备评估作价820万元先清偿中国建设银行贷款420万元和丙公司到期货款180万元。
②用剩余的4670万元优先支付破产费用40万元。
③用剩余的4630万元支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
④用剩余的4230万元支付普通债权9500万元(11000-180-220-500-420-180)。
(5)丁公司未到期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丁公司可以分配的财产为89.0526元。计算公式:4230÷9500×200=89.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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