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清算
(一)保险公司的设立
1、设立保险公司的原则。《保险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减少盲目竞争和无序竞争导致滥设保险公司的做法,坚持根据市场需要和可能,设立保险公司,对保险公司的业务坚持实行分业经营原则,即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公司不得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公司不得经营财产保险业务。
以将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与人寿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割断,在保险金融监管上设立一道风险防火墙,并形成行业制度,以利整个保险业体系的安全。
2、资本金条件。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在特定区域内开办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所在地的分公司,其营运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保险公司成立后须按照其注册资本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监会指定的银行。保证金除用于清算时清偿债务外,非经保监会批准,不得动用。
3、从业人员条件
(1)任职资格。保险行业的标的均与资金有关,资金在金融市场上具有非常快捷的运转速度,稍有不谨慎就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因此要求保险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能够适应保险业经营情况复杂和对资金有较高安全要求的需要。保险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办事处和营业部主任、副主任须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包括一定的金融专业学历条件和在金融行业必要的工作年限的基本条件。
(2)禁止任职人员。根据《公司法》第57条的规定,凡是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人员;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员;担任因为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员;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员。
(3)违反任职资格选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保险公司违反公司法第57条的规定,选举、委派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无论是股东大会决议还是董事会决议,均属无效公司行为。
4、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随着市场开拓和本公司业务的发展,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扩大公司的规模,拓展业务的区域范围,保险公司应根据保费收入的增加数额向保监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一般的条件是每增收人民币1亿元的保费,可在业务活动区域内申请设立一家分公司;分公司的保费收入每增加人民币5000万元,可在辖区内申请设立一家支公司;分公司、支公司的保费收入每增加人民币2000万元,可在辖区内申请设立一个办事处。
5、设立、变更、消灭的审批程序
保险公司是从事金融业务的特种公司,所以保险公司设立、变更和清算的审批必须由其行业主管机关保监会负责进行。在保监会审批前,投资者、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进行的任何有关公司的设立、变更或者消灭的行为均没有法律效力,有关股东会和董事会对公司的设立、变更或者消灭的决议不得对抗外部责任,不能以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为由否定公司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尤其是涉及股份责任和公司责任的,有关股东和董事不能以执行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而主张免除自己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自受到设立保险公司的正式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6、提交必要的文件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一系列保险法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文件,包括设立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书、注册资本和验资证明、公司名称和经营业务范围的审批文件、设立保险公司和开展相应保险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二)保险公司的变更
1、公司类型的变更。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的各种法律文件,包括公司发起人的各种资质证书,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或者保险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有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公司变更类型应当说明变更的主要内容,例如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原因是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的条件,或者持股1000股以上的股东不满1000人的,该股份有限公司就不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存续的条件,或者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对该公司进行清算,然后解散该公司。
2、名称变更。保险公司变更名称首先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不设股东会的有限责任公司要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附保监会批准变更的文件,然后到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的名称需要注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不能与其他公司的名称相同或者字同音不同。
3、增减注册资本。保险公司增减注册资本,首先要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不设股东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然后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已经注入公司的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有关报刊上至少发布公告3次,周知社会本公司即将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主张自己的债权。如果没有通知债权人或者没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告社会的,减少注册资本没有法律效力,原股东须在登记的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4、变更场所。保险公司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首先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不设股东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且提供有关营业场所的产权证书或者使用该营业场所的法律文件,经保监会审批后,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5、调整业务范围。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中国保监会审定,然后由公司的章程记载,公司须在章程的范围内进行各种业务活动,如果有必要超出法定的业务范围经营的,首先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不设股东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报保监会审批后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在得到保监会的批准之前不得进行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增加的业务。
6、公司分立。保险公司的分立意味着增加保险公司,对现有的保险市场会有所影响。所以保险法规定公司分立必须遵守基本的法定程序,首先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不设股东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报保监会审批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既不清偿债务也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公司分立后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7、公司合并。保险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合并成一个保险公司,被合并公司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合并后的公司承接。公司合并首先由拟合并的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不设股东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报保监会审批后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8、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的章程是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定记载文件,也是个股东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定关系文件。对公司章程的任何一个修改都可能影响部分股东的利益或者对有关公司监管机构的机关发生负面影响,所以公司章程的变更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首先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不设股东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报保监会审批后,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9、变更出资人或者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因为这些主体对公司的业务和对外形象关系重大,当发生变动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经保监会批准后再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10、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三)保险公司的清算
1、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须经保监会批准后才能解散。取得保监会的批准后,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因市场竞争的原因,保险公司要做强就必须做大,因此有保险公司追求规模合并之说;保险公司要做活就要与其规模相适应,因此有保险公司分立之说。保险公司的合并和分立是其多数股东根据市场竞争的情况决定的,一般而言这是公司的自主权,但是保险公司是一种金融企业,其货币运动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必须经过其监管机关保监会的批准。
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实际上是投保人以现在的钱买将来的利,投保人买的人寿保险单就是为了将来年老或者疾病时的财政依赖,是一种为了将来的投资,如果投资的人寿保险公司不见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将会受到极大的损害。所以,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或合并外,不得解散,以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2、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保监会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保险公司严重违法违章经营,造成资产危机或者经营危机,保监会可依法撤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及时组成清算组,对该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完毕,该保险公司注销。
3、保险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债权人或者保险公司自己提出破产申请,经保监会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破产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通过破产清算将保险公司现有的总财产中减去他人的财产(取回权)、减去已经作为担保的财产(别除权)、减去与他人债务相等的财产(抵销权),剩余的财产就是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第三,拖欠的税款;第四,清偿公司的其他债务。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4、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监会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务必使人寿保险合同的财产利益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能够产生预定的社会保障作用,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人寿保险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申请人寿保险公司破产只有在人寿保险单被其他人寿保险公司承接之后才能被法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