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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资格考试--《保险法》笔记:保险代理(1)

2013-03-21 
保险代理

  一、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如果保险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没有任何违法或者恶意的行为,就无须承担保险合同发生的任何责任,也与保险业务导致的任何责任无关。

  二、专业代理人

  (一)专业代理人的资格

  专业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这种公司的组织形式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并且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公司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50万元;有符合规定的章程;有至少30名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员;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保险代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除具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外,还应具有保险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5年以上;具有非保险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要从事保险工作7年以上;具有高中学历的,要从事保险工作10年以上;以及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的经历。

  (二)保险代理公司投资的限制

  为了保持保险代理公司法人股份占多数的性质,有关保险法规规定在保险代理公司的资本中,个人资本之和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每一个人资本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为了保持保险代理公司的企业性质和独立金融机构性质,有关保险法规规定各级政府及政府的职能部门、社团法人、银行、保险公司不得投资于保险代理公司。

  (三)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

  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监会核定,保险代理公司及其股东不得自行增加或增大保险代理业务种类和范围。《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第23条规定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是:代理销售保险单;代理收取保险费;为当事人进行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人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

  经营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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