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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资格考试--《保险法》笔记:保险代位原则(1)

2013-03-21 
保险代位原则

   代位原则包括两个部分,即代位求偿和物上代位。
  (一)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损失而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支付了保险赔款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利。
  代位求偿的实现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
  第二,保险事故由第三方的责任引起;
  第三,保险人必须在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
  1、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是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在保险赔偿前,被保险人需保持对过失方起诉的权利;
  第二,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
  第三,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四,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责任方追偿;
  第五,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代位求偿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是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组成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第二,代位求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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