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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会《经济法》考点梳理——无权代理(2)

2013-03-10 
无权代理

  (2)撤销权。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此为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①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无权代理,则不能行使撤销权。②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无撤销权的行使。

  表1.1

无权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
无表证 
①如果经过本人追认的无权代理,视有权
②知道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任何表示(默认)的无权代理,视有权
③合同:未作任何表示,视为拒绝追认。无代理权人买来货商场接收后又以不好卖为由请求合同无效或请求撤销等。视为追认
效力待定。
被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得催告权和撤销权。
表见

代理
 
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有表证:全权委托书、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介绍信等。被代理人一般有过失有效。
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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