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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合同生效前1个小时货物遭水淹保险赔吗(2)

2013-02-05 
合同生效前1个小时货物遭水淹保险赔吗

  ·说法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保险合同中约定,在保险责任期间内,由于暴雨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应当在赔偿范围内。法院同时查明,6月9日8时至6月10日8时的降雨量达到了暴雨的标准。险情发生后,投保人姜先生安排人排险至6月10日凌晨2时,跨越了保单生效时间的节点,因此本次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法院还认为,仓库出现险情后,姜先生安排人到现场排险至次日凌晨2时许,并拨打电话报案,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同时,平安保险公司未曾对姜先生的家具放置提出要求,姜先生的货物因遭受15厘米的水涝而受损,是在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损害,平安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另外,该公司保险员徐某6月2日收取了投保人姜先生的投保材料及保费,收取保费表示同意承保,应及时签发保单,但至6月9日14时09分才确认保险费收费及保单生成时间,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对投保人姜先生的损失进行赔偿。据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平安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此案,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刘源波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而从国内各家保险公司的承保惯例来看,均默认保险合同成立日的次日0时为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他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定要约定生效时间,以免出现不确定的因素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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