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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合同生效前1个小时货物遭水淹保险赔吗(1)

2013-02-05 
合同生效前1个小时货物遭水淹保险赔吗

   保险合同0时生效,可就在生效前1个小时,被投保的货物遭到水淹,而货主的排险过程又跨越了0时这个节点。这笔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该赔偿?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判令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损失35.4万余元。

  ·案情

  2011年6月2日,武汉某家具经营部老板姜先生,为自己存放在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仓储工业园仓库内的家具等财产,向中国平安(601318,股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支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当天,姜先生就将2400元保险费和相关资料一并交给了保险员徐某。然而,由于个人的原因,保险员徐某直至6月9日才将资料和保险费上交公司,该公司确认,保险费收费及保单生成时间为当日14时09分。保单明细表载明,保险期限为12个月,自2011年6月10日0时起。

  6月9日18时起,武汉市普降暴雨。当日23时许,管理员发现仓库开始出现险情,遂及时告知姜先生,姜先生当即安排员工罗某等人前往排险。因仓库面积较大难以排险,罗某等人将部分贵重财产放在高处后,于6月10日2时停止排险,并拨打平安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报案,未果。

  6月10日8时许,姜先生让工作人员再次报案,保险公司派员到现场勘查后,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公司认定,出险原因为天降暴雨,损失为39.3万余元。评估公司认为,货物受损发生时间不在保单约定时效内,建议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据此,保险公司拒绝了姜先生的理赔申请。随后,姜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成立,由于保险员延迟签发保单,保险公司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过失责任,遂判决平安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姜先生35.4万余元。收到判决后,平安保险公司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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