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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宪法考点解读: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2)

2013-01-22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二)居民委员会

  1、居民委员会与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的关系是:政府机关给与居委会工作上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居委会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工作。

  2、居委会任务

  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活动;协助人民政府和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各项工作;向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3、居民委员会的设置、组织与居民会议

  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由居民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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