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航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商品销售价格除特别注明外均不含增值税额,所有劳务均属于工业性劳务。销售实现时结转销售成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属于企业的主营业务。2008年12月,远航公司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资料如下:
(1)12月1日,远航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甲公司销售A产品一台,该产品的销售价格为1300万元,合同约定发出A产品的当天收取款项为321万元(该价款包括分期收款销售应收的全部增值税),余款分四次于每年的12月1日支付,A产品的成本为800万元,产品已于12月1日发出,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的款项已存入银行,A产品在现销方式下的公允价值为1163.8万元。假设远航公司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年实际利率为5%。
(2)12月6日,远航公司对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600万元,增值税额为102万元。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乙公司,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远航公司给予乙公司现金折扣条件如下: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因素),该批商品的成本为450万元,12月10日远航公司收到货款。
(3)12月15日,远航公司销售一批新型产品给丙公司,售价为1500万元,成本为900万元,协议约定,该批商品在6个月内购买方有权退还,商品已发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款项尚未收到。由于是新产品,远航公司无法合理估计退货的可能性。
(4)12月18日,远航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其代销商品一批。根据代销协议,远航公司按代销协议价收取所代销商品的货款,商品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同时协议明确说明,丁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远航公司无关,该批商品的协议价为100万元,实际成本为80万元。商品已运往丁公司,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5)12月20日收到当月6日乙公司所购商品,经检查,该批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远航公司同意了乙公司的退货要求,当日,收到乙公司交来的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支付退货款项。
(6)12月26日,远航公司收到戊公司来函,由于商品外观存在问题,要求对上个月所购商品在价格上给予10%的折让,该商品销售时售价为200万元,成本为100万元,款项尚未收到,远航公司同意了戊公司的要求,当日,收到戊公司交来的税务机关开具的索取折让证明单,并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7)12月31日,远航公司销售给东大公司材料一批,价款为150万元,该材料的成本为120万元,远航公司于当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到相关款项。
要求:编制远航公司12月份发生的上述经济业务的相关会计分录。(“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