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答案】
(1)丙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在本题中,投资总额为9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大于900×1/2=450(万美元),符合法律规定。
(2)乙公司可以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有现金、实物、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3)甲乙双方约定的第一期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在本题中,甲公司认缴300万美元,第一期出资为150万美元,150/300×100%=50%;乙公司认缴200万美元,第一期出资为100万美元,100/200×100%=50%,均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个月内缴清,亦符合法律规定。
(4)甲公司的第二期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用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在本题中,甲公司用以丙企业名义所贷的款项缴付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5)甲公司的货币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在本题中,甲公司作为外国投资者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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