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1年4月1日,英国的甲公司与中国的乙公司设立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丙企业),双方签订的合营合同约定:(1)投资总额为9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2)甲公司出资3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60%;乙公司出资20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0%。(3)甲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150万美元出资,其余以货币出资;乙公司以场地使用权作价100万美元出资,其余以货币出资。(4)双方约定各自认缴的出资分两期缴纳,非货币资金出资应于2011年6月1日之前投入丙企业;货币资金应于2012年4月1日之前缴足。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按照合同约定,缴付第一期出资。2012年2月,甲公司以丙企业的名义向银行贷款150万美元缴付了剩余出资。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和外商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丙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能否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并说明理由。
(3)甲乙双方约定的第一期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的第二期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的货币出资能否以人民币缴付?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