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劳动关系民主化原则:
考点1:具体内容为:1)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有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2)有就劳动关系事务和生产经营事务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3)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集体协商权和共同决定权。劳动条件不能由劳动关系当事人单方决定,一般劳动条件的决定,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4)政府制定或调整重大劳动关系标准应当贯彻“三方原则”,即政府、工会、企业家协会(雇主协会),共同参与决定或听取工会和企业家协会的意见。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应当贯彻三方原则;6)在劳动关系领域的其它方面,工会享有广泛的参与权、知情权、咨询权。
3) 物质帮助权原则:物质帮助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劳动者而言,主要通过社会保险来实现。社会 保险作为一种强制性规范,决定了社会保险的当事人不得自行确定是否参加保险以及选择保险项目。社会保险的基本属性就是它的强制性。社会保险作为物质帮助权实现的主要方式,还具有以下特征:社会性、互济性、补偿性。
5、 劳动法律的渊源:由国家制定认可的劳动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6、 劳动法律渊源的7个类别:宪法中关于劳动问题的规定、劳动法律、国务院劳动行政法规、劳动规章、地方性劳动法规、我国立法机关批准的相关国际公约、正式解释。
7、 考1:劳动法律是劳动法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考2:主要内容分为:劳动关系与劳动标准法。考3:劳动标准通常为最低标准,具有单方面的强制力。考4: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能够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劳动法律所规定的标准通常属于强制性规范,具有单方面的强制力。
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起草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规范,制定行政规章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代表国家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
9、 正式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10、 组织通过合法程序制定并且正式公布的内部规范,调整雇佣组织内部的劳动管理行为与劳动行为。
11、 劳动关系的建立是通过缔结合同的形式确立的。(书面)
12、 劳动法的体系构成(8点):
1)促进就业法律制度:(对社会特定人口群体促进就业措施指的是:妇女、残疾人员、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
2)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
3)劳动标准制度;(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工资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
4)职业培训制度;
5)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
6)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包括调解程序、仲裁程序、诉讼程序)
7)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8)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劳动法的监督检查的功能是保障劳动法体系的全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