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业务期间和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独立于审计客户。
1.业务期间自审计项目组开始执行审计业务之日起,至出具审计报告之日止。如果审计业务具有连续性,业务期间结束日应以其中一方通知解除业务关系或出具最终审计报告两者时间孰晚为准。
2.如果一个实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发表意见,并且在该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或之后成为审计客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下列因素是否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1)在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或之后、接受审计业务委托之前,与审计客户之间存在的经济利益或商业关系;
(2)以往向审计客户提供的服务。
如果在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或之后,在审计项目组开始执行审计业务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了非鉴证服务,并且该非鉴证服务在审计期间不允许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提供的非鉴证服务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如果不利影响超出可接受的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在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的情况下,才能接受审计业务。
3.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不允许提供非鉴证服务的人员担任审计项目组成员;
(2)必要时由其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审计和非鉴证工作;
(3)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评价非鉴证业务的结果,或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重新执行非鉴证业务,并且所执行工作的范围能够使其承担责任。
(八)合并与收购(掌握)
1.如果由于合并或收购,某一实体成为审计客户的关联实体,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识别和评价其与该关联实体以往和目前存在的利益或关系,并在考虑可能的防范措施后确定是否影响独立性,以及在合并或收购生效日后能否继续执行审计业务。
2.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合并或收购生效日前采取必要措施终止目前存在的利益或关系。如果在合并或收购生效日前不能终止目前存在的利益或关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产生的不利影响。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取决于下列因素:
(1)利益或关系的性质和重要程度;
(2)审计客户与该关联实体之间关系的性质和重要程度,例如,关联实体是审计客户的子公司还是母公司;
(3)合理终止该利益或关系需要的时间。
3.如果治理层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继续执行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同意这一要求:
(1)在合并或收购生效日起的六个月内,尽快终止目前存在的利益或关系;
(2)存在利益或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审计项目组成员,也不得负责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3)拟采取适当的过渡性措施,并就此与治理层讨论。拟采取的适当过渡性措施主要包括:
①必要时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审计或非鉴证工作;
②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再次执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③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评价非鉴证业务的结果,或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重新执行该非鉴证业务,并且所执行工作的范围能够使其承担责任。
(九)其他方面的考虑(掌握)
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意中违反有关规定。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具有维护独立性的适当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并且能够立即纠正发现的违规情况,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通常不被视为损害独立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决定是否就该情况与治理层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