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职人员申请教师资格,应由所在工作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供思想品德证明,并附至少1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二)应届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应由毕业学校所在院系党组织提供思想品德证明。
(三)非在职人员申请教师资格,应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级人民政府提供思想品德证明,并由当地公安部门 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六、关于普通话证书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的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
普通话水平测试时年满五十周岁的申请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不适用上述规定。
(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语委统一印制,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省语委办公室)编号并加盖印章后颁发,全国通用。
七、关于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由县(市、区)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如果部分非主干学科报名人数少于3 人,不便单独组织测试,报经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其他县(市、区)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测试。
八、关于体检事宜
(一)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统一组织申请人到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严格审查体检结论,严把体检关。
(二)申请教师资格体检,不再检测乙肝项目,不得询问是否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也不需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
(三)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统一采用新的体检表。体检时,需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等检查项目(后两项妇科检查时,不采取侵入性检查)。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需增加胸片检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