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选)聘条件
(一)招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开拓进取精神和服务意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报考初中教师必须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报考小学教师必须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
3、具备与报考岗位相对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报考初中教师必须取得初中及以上教师资格,报考小学教师必须取得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其中报考语文学科的教师必须取得普通话二甲及以上证书。
4、身体健康,符合《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教人[2001]3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皖教师[2011]1号)规定。
5、19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选聘条件
参加选聘中小学教师岗位的,除具备招聘条件中的1、2、3、4条外,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特级教师、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且在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具有特殊技能的紧缺急需人才,个人专项成果受到省级以上教育专业机构评比表彰或认定的,且在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地市级(含)以上骨干教师、教坛新星、学科带头人、课堂教学竞赛一等奖、拔尖人才。获奖学科需和参加选聘学科一致,且在197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有三年以上教学经验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学位人员,且在19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三)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1、不符合招聘岗位条件要求的人员;
2、在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
3、现役军人;
4、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
5、经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具有考试违纪行为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6、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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