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1、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均可实行分类管理。
2、分类依据是根据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质量保证能力及检验检疫机构年平均检验合格率等情况,对出口工业品按照一类企业、二类企业、三类企业三种类别进行分类并实施检验监管管理。
二、企业分类条件
(一)列入分类管理的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检验合格率不低于98%
※2年内没有发生由于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退货、索赔或者其他事故。
(二)列入分类管理的二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检验合格率不低于95%
※1年内没有发生由于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退货、索赔或者其他事故。
(三)未列入一、二类分类管理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出口不满1年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归为三类企业。
(四)同一生产企业的不同品种、不同工艺要求的出口产品,根据其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的差别,可采取不同类别的管理。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企业应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分类申请,填写《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分类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供如下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一类企业需提交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申请二类企业需提交能够证明其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材料;
3、商品属于实施出口质量许可范围的,还应提交出口质量许可证(复印件);
4、出口商品适用标准目录;
5、关键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6、其他有关资料
(二)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企业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三)申请一类企业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组织考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申请二类企业的,由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局组织考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质检总局。
(四)国家质检总局对符合一类企业条件的申请进行核准,并对外进行公布。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符合二类企业条件的申请进行核准,并对外进行公布。
四、监督管理
(一)对实施分类管理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不同类别实施抽批检验或者批批检验。
1、一类企业:年批次抽检率为5%-15%
2、二类企业:年批次抽检率为30%-45%
3、三类企业:年批次抽检率为60%-100%
(二)可以做降类处理的情况:
降类的企业必须在六个月后才能申请恢复原来的分类管理类别。
(三)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有效期为2年,愿意继续实施分类管理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0日重新办理申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