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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解读:行政许可行为的界定(2)

2012-10-30 
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行政许可行为的界定

  其中,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关系如下:

  1.两者的联系表现在:确认与许可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后果。

  2.两者的区别表现在:其一,性质不同,许可是在一般禁止的前提下特殊准许,应许可的事项未经许可作为就属违法,如颁发采矿许可证;确认则意味着肯定,应经确认的事项,非经确认即行为可能导致无效,不一定违法,如结婚登记。其二,对象不同,许可是使相对方获得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利能力,具有后及性;确认是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事实的确定与认可,具有前溯性。

  基于以上分析,大家要对一下行政行为的性质准确判断:

  (1)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措施,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

  (2)企业、机动车的年检行为不是行政许可,它是主管机关实行监督管理的一种手段。

  (3)初始登记往往是许可,之后的登记一般属于行政确认。如: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发生纠纷后主管机关的再次确权行为属于行政确认;企业的设立和社会团体的成立的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但之后的抵押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机动车的注册登记属于许可,但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不是行政许可;船舶的国籍(初始)登记属于行政许可,但使用权、抵押登记不属于许可。

  (4)结婚登记不是行政许可,属于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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