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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刑事法精编解析六(1)

2013-05-16 
司法考试行刑事法练习题解析6

   甲将汽车停在自家楼下,忘记拔车钥匙,匆匆上楼取文件,被恰好路过的乙发现。乙发动汽车刚 要挂档开动时,甲正好下楼,将乙抓获。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侵占罪既遂     B.构成侵占罪未遂

C.构成盗窃罪既遂     D.构成盗窃罪未遂

【答案】D

【逐项解析】本题考察盗窃与侵占的区别以及盗窃罪既遂的标准。本题考点一为盗窃与侵占的区别。 两者之间的关键区别在于究竟财物属于谁占有。如果财物还属于甲占有,乙的行为属于盗窃;如果汽车不 再属于甲占有,乙的行为可能构成侵占遗失物,而成立侵占罪。刑法上的占有应当在客观上对物具有实际的控制与支配,并且,这种控制支配不以物理的、有形的接触管领为必要,而应当根据物的性质、形状, 物存在的时间、地点,以及人们对物的支配方式和社会习惯来判断。这以对物有事实上管领支配的状态, 居于处分的地位为以足。当然,这不一定是法律上有权的支配处分地位,而以事实上能够支配处分为必要 。 刑法上的占有还要求占有的意思。当然,这里的占有意思不要求是具体的意思,也不以有为自己占有的意 思为必要,而是概括的、抽象的意思,而且该意思既可能有明确的支配意识,也可以是潜在的、甚至推定 的支配意思。本案中甲具有占有的事实与占有的意思,汽车并非遗失物,乙的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这样 ,A 和 B 就可以被排除。 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原则上应是失控说,即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自己财物的控制,不管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该财物,都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所应注意的是,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 、 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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