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货物运输包装
一、报检范围
指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并且检验检疫监管条件为“N”或“S”的出口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
二、报检要求
1、出口货物运输包装容器分为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2、申报法定检验出口货物检验前,需先申报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
3、使用鉴定一般在出口货物实施品质检验时同时进行,因此使用鉴定与所包装的出口货物同时报检。
三、《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使用
1、出口货物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向生产单位购买包装容器时,生产包装容器的单位应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口货物运输包装性能结果单》 (正本)。
2、出口货物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申请出口货物检验检疫时,应提供《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3、对于同一批号不同单位使用的或同一批号多次装运出口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在《性能结果单》有效期内可以凭此单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申请分单。
出口纺织品标识的报检
一、出口纺织品标识的报检应注意的下面几个问题:
1、检验检验机构对出口纺织品的包装唛头内容和标签、吊牌进行核查。
2、符合规定的,如产地与报关地一致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通关单上注明纺织品标识查验合格;
如产地与报关地不一致的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并注明纺织品标识查验合格。
3、报检时间与报检纺织品的品质检验的时间相同。
二、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1、《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
2、提供纺织品的全套标签、吊牌等实物和包装唛头内容。
对外承包工程及援外物资
一、报检范围:
凡由我国政府提供的无息贷款、低息贷款和无偿援助项下购置并用于援外项目建设或交付给受援国政府的一切生产和生活物资。
二、报检要求:
(一)实行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基本原则。
(二)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援外物资,由其他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三)严格审定援外物资供货厂商资质。
(四)对于小批量、品种繁杂的援外物资,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允许总承包企业在市场采购:
1、由外经贸部委托总承包企业向已经建成成套项目提供的零配件;
2、某一品种采购总价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物资,招(议)标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的。
(五)援外物资项目的总承包企业凭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结算。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1、援外承包总合同或项目总承包企业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内部购销合同,内部购销合同中必须有“援X X X国XX X项目的内部购销合同”字样;
2、厂检合格单总承包企业验收合格证明;
3、商务部和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批文;
4、《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
5、货物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