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了解基本法律知识
1.产科护士要了解护士的主要权益
根据《民法通则》、《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护士有以下权益:(1)护士的执业权。(2)护士的物权。(3)护士的债权。(4)护士的知识产权。(5)护士的人身权。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6)生命健康权。(7)其他权益。
2.产科护士要了解医疗事故及其处理过程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如果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五个特征:(1)必须是发生在医疗活动中,包括为之服务的医院后勤和管理环节。(2)行为人即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3)医疗活动过程中医务人员主观上必须存在过失。(4)必须有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事实。(5)过失是导致损害后果的原因,即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上述条件可以看出,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并不都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产科护士要明确维权主要途径与方式
1.排除损害事实
临床上有许多事实上对患者的损害,但不是什么损害都构成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三个特征:(1)被损害事实的合法性,如果损害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医护人员自然不承担责任。(2)损害事实的补救性。(3)损害后果的客观性。
2.排除违法行为
这里的违法行为指违反法律法规的医疗过失。值得注意的是,过失有两种,一是作为的过失,比如打错针、发错药、输错血;二是不作为的过失,比如产妇生命垂危,医院害怕承担责任而推诿推脱,或强行转院。另外,在诊疗中,医护人员虽然侵害了患者的财产权或人身权,但其行为也是合法的,这些行为有:(1)职务授权行为,比如医护人员在特定情况下遇到的为挽救患者生命不得不为的行为。(2)正当防卫行为。(3)紧急避险行为。(4)受害人的承诺行为。
3.排除因果关系
依据抢救或诊疗当时的各项记录或证据,证明医疗过失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4.规避举证责任
指患者如果提出的纠纷不涉及医疗的部分,应该由患者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医疗损害的由医方承担举证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尸检的,如果患者亲属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同意尸检的,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做好日常护理工作风险防范和控制
护士要做好日常护理工作,加强关键环节的控制,是进行风险防范和自我防护的基础,因此,有必要给予高度的重视。
1.产科门诊的工作重点
(1)控制孕期监护流程。(2)开办孕妇学校,加强孕期保健,建立高危妊娠管理筛查登记。(3)加强与孕妇以及家属的交流,认真履行告知义务。
2.产科病区工作关键环节的控制
(1)做好门诊、急诊与病房的衔接。(2)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和专科护理常规。制度和常规要不断适应环境并不断改进,在原有制度和常规基础上,细化风险多发环节一级关键点的控制,如根据岗位资源、能力、工作经验合理搭配,实行弹性排班,控制“高风险人群”及“高风险时段”,从人力投入数量和资质能力等方面保证高峰期患者救治的安全性。(3)加强产前宣教、产时监护、产后观察。(4)围绕高危因素,做好交接、查对、记录、医护耦合、沟通、标本留取、技术操作等关键点的动态监督和管理。(5)加强新生儿管理,正确掌握接产和新生儿复苏技术,准确进行Apgar评分。认真办理新生儿出生的有关记录,并交其家属或产妇核对、签字。对高危儿或窒息儿复苏后及时转新生儿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