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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教师资格考试--教师法律法规(五)(1)

2012-09-25 

  第五章 教 师

  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只有具备教师的最基本条件,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指责的人,才能视为教师。

  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一方的教育行政机关是代表着国家并以国家的名义来行使管理职权的,居于主导地位。

  教师的基本权利:1.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权利。2.科学研究权;3.管理学生权。它包括三个方面: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权;学生品行评定权;学生学业成绩评定权。4.获取报酬权。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5.民主管理权;6.进修培训权。

  教师的基本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才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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