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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教师资格考试--教师法律法规(四)(1)

2012-09-25 

  第四章 学 校

  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明确学校法律地位的意义:1.学校作为法人或法人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各种民事活动,有利于在根本上改变国家举办的学校处于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附属物的地位,充分发挥学校自主办学的积极性;有利于学校自主地完成自己的教育教学任务;有利于教育行政部门摆正自己的位置,认清其主要的任务应放在监督学校依法办学方面,而不是放在直接办学方面。2.确立学校的法人地位就等于承认学校有法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独立经营学校的资源并获得更多的资源,使学校成为自我发展的主体;3.学校成为法人可以使学校以法人的身份承担因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等。

  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1.办学自主性;2.财产独立性;3.机构公益性。

  登记注册制度适用于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审批制度一般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相对于登记注册制度,审批制度更为严格,要受到布局、规划、资金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组织机构和章程;2.教师;3.教学场地及设施、设备;4.办学资金和经费来源。

  学校的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的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教育教学方面的义务;(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对学生及其家长的义务;(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我国学校实行的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是“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等几种。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民办学校的内部领导体制包括校长负责制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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