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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教师资格考试--教师法律法规(三)(1)

2012-09-25 

  第三章教育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我国的教育立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1.教育法规很不健全、很不完备,远未形成一个体系;2.已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属行政系统制定的单向法规,而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律却很少;3.已制定和颁布的教育法规多系对教育事业内部的要求,缺乏同经济、社会联系的内容,难以起到协调教育外部关系的作用。

  立法的程序一般分为四个阶段: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4.法律的分布。

  起草法律草案的单位或个人不一定是具有提案权的单位或个人。

  教育立法的原则:(一)必须坚持子法从属于母法的原则;(二)必须反映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1.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2.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坚定的原则性和适度的灵活性;3.制定的教育法规必须具有法律的规范性。(三)必须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保持一致;(四)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五)必须借鉴外国教育立法的有益经验。

  教育法规的效力:(一)时间效力。确定教育法规生效日期通常用以下方法:1.从公布之日生效;2.预定未来某一时间生效,即先公布后生效;3.先公布试行,经过一段时间后再正式公布实施。教育法规的失效是指有效力的教育法规失去效力。确定教育法规失效通常用以下方法:1.新法一经施行,旧法即失去效力;2.新法宣布废除旧法;3.通过专门的决定废止法规;4.针对特定工作制定的教育法规。教育法规的溯及力是指对生效日之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二)地域效力;(三)人的效力。各国主要采用4种原则:1.属人主义原则;2.属地主义原则;3.保护主义原则;4.折衷主义原则。

  教育执法的原则:1.国家教育法规优先于地方教育法规的原则;2.总的教育法规优先于单项教育法规的原则;3.后定教育法规优先于先定教育法规的原则;4.特别教育法规优先于一般教育法规的原则。

  教育违法有两种表现形式: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做了教育法规所禁止做的事情,即有教育法规所禁止的行为;2.教育法规关系主体不做教育法规所明确要求做的事情,即没有做教育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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