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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教师资格考试--教师法律法规(三)(2)

2012-09-25 

守法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所有政党、所有社会团体、所有企业事业组织;2.所有公民,即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教育守法的主体,应该是所有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那种认为教育法规是教育部门的法规,与其他部门和人员无关的认识,是极为错误的。

  教育守法的条件:(一)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全体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1.要运用各种宣传教育手段,肃清以言代法、等级特权等旧的法律观念和意识的消极影响,使广大公民充分认识、尊重并运用自己的受教育权利,自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2.要提高各级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者和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风尚,做好严格遵纪守法,处处依法办事,坚持反对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以权代法的做法;3.要建立组织健全、制定完善的法律实施监督体系,对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实行有权威的、有效的监督。(二)健全教育法律体系,增强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效性;(三)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维护教育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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