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教育法规导论
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调整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律(基本法律和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度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教育法规的作用:1.教育法规具有指引作用;2.教育法规具有评价作用;3.教育法规具有教育作用;4.教育法规具有保障作用。
教育法律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3种:即条例、规定和办法。
我国于1986年4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并于当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并于当年9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月1日施行。
从逻辑结构上看,教育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教育法律规范的类别:(一)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要求人们行为的性质,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1.义务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必须”、“应当”、“义务”、“禁止”、“不准”、“不得”等字样。在教学法规中,义务性规范的数量较多。2.授权性规范在表述形式上通常采用“可以”、“有权”、“不受……干涉”、“有……的自由”等术语。(二)按照法律规范表现的强制性程度,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三)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可分为制裁性规范和奖励性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