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科室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由本人及时登记发生差错、事故的经过、原因、后果。护士长及时组织讨论与总结。
(2)发生差错、事故后,要积极采取抢救措施,以减少或消除由于差错、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
(3)发生严重差错或事故的各种有关记录、检验报告及造成事故的药品、器械等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并保留患者的标本,以备鉴定。
(4)差错、事故发生后,按其性质与情节,分别组织全科或全院有关人员进行讨论,以提高认识,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并确定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5)发生差错、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如不按规定报告,有意隐瞒,事后经领导或他人发现时,须按情节轻重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