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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税税法一考点梳理——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的规定(1)

2012-09-21 
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的规定

  一、税目与税率——5%

  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为。

  1.征税范围:6项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土地租赁,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属于“服务业-租赁业”征税范围。

  2.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3.转让在建项目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营业税。

  二、纳税人

  1.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

  2.凡转让无形资产的接收单位在境内,无论转让者是境内或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均负有纳税义务。因此,向我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的境外机构或个人也是营业税的纳税人。

  三、计税依据

  1.单位和个人转售土地使用权,余额计税。

  2.单位和个人转让抵债所得的土地使用权,余额计税。

  四、申报与缴纳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地点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所在地申报纳税;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在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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