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诗词 字典 板报 句子 名言 友答 励志 学校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会考试 > 注会考试 > 经济法 >

2012注会《经济法》辅导:撤销权与代位权难点辨析(2)

2012-09-18 
撤销权与代位权难点辨析

  三、王某可进而请求行使代位权,依法保护自己的债权

  在本案中,仅仅撤销毛某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尚不足以平衡各方利益,毛某对方某债权的消极态度使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仍处于不稳定状态。

  一方面,方某因对毛某债务的清偿不被接受而难以及时恢复信用;另一方面,王某的债权因毛某没有积极增强自身的偿债能力也不能得到保障。

  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王某可向法院请求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毛某对方某的债权。此方式正好可解除王某、毛某和方某之间的债权债务枷锁,亦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利益。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