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记
(1)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2)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2.撤销与注销
(1)专利权质押登记被撤销的,质押登记的效力自始无效。
(2)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的,质押登记的效力自注销之日起终止。
3.放弃专利权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其放弃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办理专利权放弃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