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开发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2.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当事人一方放弃申请专利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专利;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职务发明
①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③退休、调离原单位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④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